本文旨在提出修憲建議的個別內容在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成為《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有效內容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與執行的影響。
不用《基本法》,用甚麼法律依據可以讓香港特區立法,訂明法律上香港某處不視為特區的一部份,特區不管轄它,而同時內地機關可派遣內地人員到該處執勤,並依內地法律行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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