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一國先行,我們不可以討論和通過運動來爭取、保護我們的制度,這就是釋法所造成的問題。作為這個社會的一分子,作為律師,這是我看到對法治最大的威脅。
常言「魔鬼在細節」。既然23條立法無可避免,與其爭拗幾時做,不如盡快就相關法例如何影響港人現時的自由及權利,包括新增的執法權力和罰則等,來個社會大辯論,以期達致大多數港人認為合理合情的條文。
其實,香港回歸中國後,中央對香港可以行使生殺大權,根本毋庸置疑。說得極端一點,明天中央廢除《基本法》,取消一國兩制,也是中國行使其內部事務的權力,全世界都無權干預。
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須徵得立法會同意,但為了維護司法獨立,立法會對司法人員的任命一直甘願做橡皮圖章。上月任命的兩名外籍法官對同性婚姻的立場,引起部分立法會議員的關注。
當年要是真的那樣立法,我們感到言論自由便很有問題,洩露國家機密的界說也觸目驚心,讓人不知所措,那是與媒體工作有切身關係的問題,所以林先生不止在文字上提出質疑,他和我還是唯一一次跑上街頭表態反對。
本文旨在提出修憲建議的個別內容在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成為《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有效內容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與執行的影響。
水貨客困擾上水居民,港人稱內地遊客為「蝗蟲」;到中央高調批評香港出現「港獨」,內地網民自發響應,有從理論高度的聲討,有出於民族感情的開罵,更多的是訴諸感觀的辱罵⋯⋯香港的「內交」不能只對上不對下。
李柱銘說:「你要是問我香港的學校該如何教學生《基本法》,我真的不知道要怎樣教。因為如果你讀過《基本法》原文,知道《基本法》背後的歷史,你們就知道,《基本法》與內地官所說「基本法」,根本是兩回事。」
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擁有永久性居留權的非中國籍居民在各領域貢獻良多,所以容許某些非港人參選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可委任其他實施普通法地區的非港人為終審法院法官。
其實香港特區成立的那一瞬間,幾個月前國務院通過的決議迅即生效,在三處更改了香港的版圖,拿走了幾十個維園面積的土地,但別處也補回幾十個。天沒有塌下來。
如果可以像開放改革初期實事求昰看中國自己、香港與世界千百年的人文全景,說不定可以在最高層次校正座標方位、輕輕撥亂反正,借助中港大同大異的互用互補取得共識共贏,世界也可能蒙其利。
不用《基本法》,用甚麼法律依據可以讓香港特區立法,訂明法律上香港某處不視為特區的一部份,特區不管轄它,而同時內地機關可派遣內地人員到該處執勤,並依內地法律行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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