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回應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聲明,指法工委的聲明似乎表明,香港的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理由,將香港的法律裁定為無效。如果是這個意思,無疑是令人詫異及震驚的。
民主派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林浩雲和周家明在判詞指出,《緊急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立法,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當前香港社會已因「反送中」條例修訂而「烽煙四起」、亂成一團,林鄭政府和其唯一支持者警察,均因失信於民及殘暴對付抗爭者而成港人公敵,在這種情形下,敢問特區政府能如何為23條立法?
今年(2019年)的四中全會索性直截了當不迂回地說要對香港「實行管治」,不再提什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了。這個歷程表明,中共其實是一直處心積慮思考如何直接統治香港的。
過去一段時間,我們觀察到「港獨」或其他激進分離勢力有什麼活動,是因為沒有第23條立法而「不斷加劇」的呢?假如有了立法,這些活動是否就可以檢控、定罪,因而會受阻嚇、遏止呢?
最近幾年,香港特區流行一個概念,叫「政制發展」,已成為香港社會一個中心政治議題。既然香港特區的政制五十年不變,為什麼還要發展呢?「發展」不就是「變」嗎?
時事評論員練乙錚覺得市民除了五大訴求以外,從法律的途徑追究賠償。而賠償的責任應由林鄭和意見提供者以私人的身份負起。他提議國際仲裁,五大訴求的合理性,還有賠償的問題,應該在國際上爭取承認。
議員們要法庭打掉的不單是《禁止蒙面規例》,更是特首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看來有的便宜立例之權。政府則是要法庭判斷並確立這便宜立例之權符合《基本法》,讓特首日後有穩妥的法律工具。
我們要擔心的不是香港在2047之後怎麼樣,而是從現在到2047怎麼樣:眼前這場政治風暴何時完結?風暴過後,「一國兩制」能否排除障礙,順利發展,贏回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的信心?
「一國兩制」當然是解決九七歷史問題的權宜性方案,因為「香港獨立」和「一國一制」皆非選項。但「一國兩制」也是配合中國改革的共贏方案,實踐得好,內地和香港儘管制度不同,都能獲得發展新動力,此乃實在性所在。
雖然《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1997年回歸時也獲當時的臨時立法會確認通過,但面對今天香港的憲政體制以及社會環境的轉變,該條例的適用性、執行主體、措施內容,又應如何理解。
烈顯倫歸咎於過去20多年來,殖民地政府的自由放任政策,被特區政府推到極致,導致富者愈富,大多數人卻沒有受惠。他認為這是造成廣泛不滿情緒的社會根源,並不是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可以解決的。
內地民間輿論大都認為中央政府應該強硬對待香港,不過中央政府對香港內部的深層次問題應有較準確的了解,看到打擊反對力量的強硬措施只能治標,爭取人心回歸的柔軟政策方能治本。
香港一直並將繼續成為美國的強大合作夥伴。我們現時互惠互利的關係,歸功於港美經濟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價值,以及兩地民眾多年來辛勤的工作和培養的善意。
饒戈平新作《與時偕行──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在香港的實踐》取自《周易•益•彖》中的「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之語,寓意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成功實踐及人們的理解認識,都處在不斷發展深化的過程,需要不斷提升。
反對修例人數之多、情緒之激烈,前所未見,暴力衝突升級以至失控的可能性不斷增加,如果政府堅持修例,對抗升級,衝突加劇,萬一發生嚴重傷亡,對香港和國家造成的傷害將難以估計。
劉兆佳同意,修訂《逃犯條例》引起全城關注,但特區政府已經一再調整草案,包括將引渡罪行的刑期門檻增至7年或以上、加入無罪推定等條件及引渡必須由中央機關提出等內容,修例實屬合情合理。
修訂《逃犯條例》將嚴重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優勢,對內地和香港做成長遠、無法挽回的傷害,進一步擴大內地和香港的制度以及與國際社會的衝突,絕對不能倉促行事。
泛民屢次恐嚇,若修訂通過美國便會撤銷《香港政策法》、取消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香港將失去一直享有的國際地位云云。我認為這些說法危言聳聽,皆因香港一路走來,國際關係網十分牢固,在國際舞台上佔有一席。
社會中的各路利益團體或政客,只要緊盯着政府,向她施壓,便可予取予攜得其所哉,政府掌控的資源愈多,愈是肥肉一塊,真正付出代價的,是納稅人不是政府,後者並無強烈的反抗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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