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樣保障私隱的新加坡,當地的私隱專員需要提供詳細的書面通告或者向法庭取得批准才可進行搜查及取證的工作。無人反對保障私隱,但魔鬼在細節。科企巨擘的意見和警告,絕對值得政府最高層的重視。
港台現在正進行重大改造工程,確保其播放的一切節目符合政治正確的原則和不會影響政府的管治權威。首階段工作是取消之前令政府或其支持者感到不滿的節目,例如《頭條新聞》,然後是引進節目出街前的審查制度。
幾年前做過特首的梁振英,肯定較已離開政府十多年的筆者,更有資格評論現時公務員的工作態度和效率。不過,我對他稱檔案在不同部門互傳幾個星期事屬平常感到意外,這不是我當年經常發生的情況。
按《基本法》,香港特區政府應該忠誠實施資本主義制度,不應干預市場,包括廣播業內的商業決定。政府以某個界別利益為由,用公帑干預市場,又不容港台參與,難不惹人憶測。
雖然拜登繼續以維護民主人權等價值為由制裁他國,但他在外交上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始終是美國本身的利益。這在拜登宣布從下月開始由阿富汗撤軍,並以9月為最後限期,充分表露出來。
我相信,吳靄儀這篇法庭演詞會成為香港一國兩制歷史一個重要印記。我更希望,她對維護法治終生不渝的立場和理想,可以對不少今天在位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員,發揮醍醐灌頂的作用。
在新時代的香港,無論是討論新選舉制度是否民主倒退,抑或普選目標是否依然存在,恐怕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而論者甚至可能被指為未能擺脫西方民主荼毒的餘孽。
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製造社會深層次矛盾和擴大貧富懸殊,中央領導對此表示關注由來而久。除了澄清錯誤引述外,政府更應該用事實證明,本身是有能力去解決中央關注的房屋問題,毋須中央幫忙。
由新選舉制度產生的特首、主要官員,以及有份治港的行政、立法機關的愛國者,他們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及解決香港積累下來的眾多經濟民生問題,毋須中央操心或指點?
《基本法》第121條在有關租金不變的條文中,列明「鄉村屋地」、「丁屋地」,而第40條卻沒有列明丁屋或丁權。這是否表示在草擬此條文時,人大有意保留丁權可以因時因地而改變的彈性?人大可否做得更多?
英國於1月底正式落實BNO港人及其家屬先入境後入籍的安排,中國隨即宣布不再承認BNO護照為有效旅行及身份證明,旋即傳出中央政府將進一步限制透過BNO簽證取得英國國籍的港人應喪失在港的居留權及投票權。
毒品調查科警員余俊鑫侵犯6名女童被判監46個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認為刑期明顯過輕。筆者認為,除了修訂性侵兒童罪行的刑罰外,律政司應該就余俊鑫的刑期提出覆核上訴。
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在《南華早報》撰文,建議在指定日期後,港人利用BNO計劃入籍英國,即時喪失中國籍,並因此喪失在港的永久居留權。我曾撰文指BNO問題是枚政治炸彈,一旦不小心引爆,破壞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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