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自由
受法國大革命影響,在1789年的時候通過了一份《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這可以說是世上最早完整地把不同種類的人權列在一份文件中的做法。假如大家想知道到底世界上最先被認定為屬於人權的自由和權利是什麼,只要上網去找這份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所頒布的人權宣言就可以了,當中列出了不同種類的人權,包括言論自由、思想及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會遊行自由,或是在刑事程序方面需要保障被告人的權利,這些都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
其實人權思想是一個發展過程,18世紀所說的是第一代的人權,後來就出現了第二代、第三代人權。第一代人權包括了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被告人在刑事程序的權利等等;後來的人權就包括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民主的權利;再後來的人權包括我們現在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例如工人可以有得到合理工資及得到安全工作環境的權利,公民有權利接受教育、在醫療方面得到照顧,亦有權利去享受社會福利,這些都是後來所發展出來的第二代人權。而第三世界提民族自決權,也就是不要被西方帝國殖民主義所統治,提倡它們擁有經濟發展權,這些就是屬於第三代人權的範圍。
人權和自由擁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最初的人權概念就是指自由,譬如說人身自由就是人權的一種,人身自由就是指,除非我們觸犯了法例,否則我們不能被無理拘捕或監禁,不受酷刑對待亦是人身自由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而廢除奴隸制度亦是現代人權思想所發展出來的一種理念。其他自由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這些都是最初的人權理念。
其實人權最基本的理念或基礎,就是尊重人的價值或是尊嚴。對於西方為何會發展出這些的人權概念,大家各有不同的觀點和理論。有些人認為人權和基督教的傳統理念有關,而有些人又認為基督教亦不是太尊重人權,指它並不尊重人在思想和宗教信仰上的自由,所以認為人權的概念是來自啟蒙時代。啟蒙時代的人相對較為理性,相信人類可以通過理性的思想,去建立一個公義的社會和政治制度。
民主和正義
最後還可以談談民主和正義。其實民主可以被理解為人權的其中一部分。剛才也談到,最初所提出的人權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或是人身自由,後來就發展到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現代民主,尤其是出現在西方國家的民主,以普選議會或行政首長作為基礎的民主制度,其實都是基於人權的一個環節,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當然這種民主是現代民主,亦即是所謂的代議民主,由人民選出他們的代表進入議會,再由議會進行立法。這和古希臘的民主有異,古希臘的時候雖然有民主的理念,卻沒有人權的理念;沒有個人自由的理念,卻有集體通過民主選舉去管治各城邦國家的理念。由此可見,古希臘時的直接民主,和我們今時今日的代議民主是有分別的。
到底正義和公義是什麼呢?當然有很多不同的理論和政治哲學去解釋正義,而我今天想說的就是和法制有關的正義所包含的元素。有一部分的正義和法治的運作是無關的,例如財富分配不均、在資本主義底下所出現的貧富懸殊情況,這些是否符合正義的要求?有很多不同的理論去處理這些問題,但我今天不會談這些理論,而是去探討法制運作中的正義到底是什麼。
首先就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概念,法律平等地去執行。譬如說殺人者死,那麼所有犯殺人罪的人都需要判處死刑,不能因他是有錢人或他是一個有社會地位的人,就在判刑時獲得輕判。法律內容的平等亦被認為是正義的一部分,假如一個國家有種族歧視的法律,例如是歧視黑人的法律,那我們會認為這些法律是不公義的。法制運作方面的正義亦可以從幾方面入手,例如我們的判例制度,以往的案件是如何判刑的,今後的案件判刑都會用以往的案件判刑作為依據,當中反映了正義的要求,因為正義的其中一個要求,就是同樣的情況應該得到同樣的處理。
刑事的程序和刑事法律對公義的要求則較易理解,譬如罪刑法定原則,即任何刑事罪行都需要在法律上清楚訂明,如我們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上清楚訂明的刑事罪行,我們不應受到任何拘捕或是檢控;又例如無罪推定,即我們在未被證明有罪前,我們應在刑事上被推定為無罪;又例如在程序方面,假如有人被拘捕,警方有責任向被拘捕者說明拘捕原因、懷疑他觸犯了什麼法律才拘捕他。在被拘捕後,他亦有權盡快得到公平且公開的審訊,不能夠長期拘禁而又不進行審訊,而被告人也有辨護的權利,包括可以請律師為他辨護,以及可以傳召證人作出對被告有利的證供。這些都被定義為刑事上公義的一部分。
(待續)
講者簡介:
陳弘毅教授,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1984年獲香港律師資格,並開始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律系。1993年起任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後來曾擔任系主任、院長,並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著有《香港法制與基本法》、《香港法律與香港政治》等及中英文論文百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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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香港:香港的法律與政治」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