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本欄提及英國威爾斯斯南部 Bridgend 城區郡,在2007年前後不足18個月發生了21宗青少年自殺案。筆者認為這些事件突顯了中西文化的差異、西方文化的局限與及兒童教育等問題。
蝴蝶折翼,死要有理由嗎?
Let our butterfly be the last to fly away.
這是其中一個青少年死者的父母在葬禮上誠心的禱告。會否再有蝴蝶折翼?禱告只是出於良好的意願,若想問題從根本上獲得解決,首要做的是深刻的反思。
21位年輕人為甚麼「選擇」一條不歸路?表面上是各有其獨特成因,深一點的探討可以和教育的失效扯上密切的關係;再深一點更可探索至文化層面。我可以說「死亡谷」事件正正反映了英國文化深層的危機。
這個危機是甚麼?這裏我先賣一個關子,容我再說一個故事,發生在小兒身上的真人真事。
欺凌事件薄
某天上午,我正在電腦面前埋頭苦幹時,收到小兒小學校長秘書的電話,說校長想約我翌日會面,因若山在學校對同學作出了「欺凌」行為!小兒欺凌同學!渾噩的腦袋立時清醒過來。小兒從來均是循規蹈規的,非常守禮,是老師、同學眼中的乖學生。這回他發生了甚麼事?初初來英時,確有欺凌事件發生,但不是小兒欺凌他人,是他給同學欺凌。我沒有向學校尋求支援,只教導小兒可如何面對、處理,看看他能不能自己過關。現在說他欺凌同學,說甚麼我也不相信。等不及翌日了,下午就驅車往學校了解情況。經過與校長及其班主任詳談後,原來只是一場誤會,小兒並沒有犯下甚麼滔天大罪,只是同學之間的小磨擦。Bullying「欺凌」這個詞語在英國用得非常寬鬆,在香港則嚴重得多了,處理不善,隨時惹官非,甚致乎「弄出人命」!
會談中,其班主任向我透露,小兒已不是第一次向同學作出 Bullying 的行為。本來平靜的心情又給這番話嚇了一跳。連忙追問究竟,小兒對同學幹了甚麼樣的不好行為呢?這個追問的問題,我想若是香港的情境,是非常的自然吧。誰料我以為一個想當然的問題竟惹火了其校長!他問我為甚麼要問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分明是挑戰老師的專業,不相信她的觀察、她的判斷;不信任學校!沒那麼嚴重吧,我連忙解釋我只希望了解實情後,可幫助小兒把不好的行為改正過來。假如香港的學生家長能主動作出這樣的協作,我想訓輔老師實可多活幾年。但在英國,這個回應卻換來一次更嚴重的指控。尤幸這個校長頗愛惜小兒,可能在愛屋及烏下才沒把我帶上法庭!
我究竟犯了何罪?原來根據甚麼甚麼法(當時我已被嚇得目登口呆,只記得好像是甚麼 parental legal law),家長把子女交給學校,在校內學校就履行了父母/監護人的責任,家長在家裏不能亦不應對子女在學校的行為作出管教。若家長這樣做,在法律上是違法;教育層面上會令學生兩面拉扯、無所適從!誰說太陽底下無新事?這門子的理論,我聽所未聽,聞所未聞!究竟是我的孤漏寡聞,還是英國人的「眾人皆醉我獨醒」的獨有行為?還望各位高明指點迷津。
罪魁禍首——個人主義的極端化
這種把家長角色抽離的教育方法,背後其實隱藏了西方人所重視的「個人主義」。「個人主義」的主體在「個體」,價值表現在「個體」的自由、權利。主體「個體」以外的客體,如家庭、父母、兄弟、朋友、社會等均屬於「個體」下。「個體」的自由成為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標;由此而衍生的人權——個人的權利、平等,次一層級的民主、選舉、私隱等觀念其實亦是濫殤於「個人主義」。「個人主義」的出現自有其歷史因素,可以說是對中世紀歐洲神權時代——只知有神,莫知有人——的反動。現今西方社會所尊崇的「個人主義」卻是「個人主義」極端化,這種極端化就是我所說的文化深層危機。Bridgend 城區郡眾多的青少年自殺案背後自各有獨特的成因,但其對生命的不珍惜、甚致厭惡卻是一致的。這種對生命的賤視,我可以說其中一個解說是認為「生命」是不需要向任何人負責。生命是我的,我愛怎樣就怎樣、關卿何事?父母又怎樣,我在學校的表現怎樣父母也無權過問呢!
上星期讀報時,讀到一位家長向報章專欄的「教育版」投訴,說其女兒在 City Academic(類似香港以前的工業學院)就讀,於是約其班主任會面商討解決辦法。她向其班主任查詢女兒的個別科目成績,卻為其班主任拒絕。其班主任解釋說她女兒已年滿18歲,學業成績屬於個人私隱,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向他人(任何人,自然包括父母)透露,他即屬違法,輕則失去教席,重則身陷囹圄。這位家長投訴她們的國家究竟已變成了一個甚麼樣的國家!
英國將會變成一個怎樣的國家我自然不知道,亦沒興趣深究。我只知道能對自家這種文化危機作出反省的英國人,就我所親身直接接觸或透過媒體間接接觸的就鳳毛麟角了。這樣說來,英國的教育是否一無是處?當然不是!英國已有千年歷史,若說其教育,以致文化全是渣滓自然是偏激之論。她的優點實在也不少啊!他日有機會才再續未了緣吧。
(封面圖片: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