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者概念應該來自商界。早期都是在關於學校管理與效能或者涉及自主學校的文獻內才會見到這個說法。約十年前推出校本管理政策時,教育當局建議每間學校應該成立一個法團校董會去實質領導這間學校。法團校董會的校董除了由辦學團體委派外,還包括教員校董、家長校董、校友校董和獨立校董。所以教師、家長、校友就是學校的持份者。
其次,在上世紀末時政府推出一個綜合素質保證視學辦法,其後演變為學校發展和問責政策(包括學校自評和校外核實過程)。當中有一個重要量度工具——持份者問卷用以蒐集學校素質表現的資訊。這個一套三份的問卷分別由學生、教師、家長抽樣填答。因此在學校教育體系裏,最重要的持份者除了資源提供的教育局外,家長都佔有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
家長為何如斯重要?若把學校體系視作一個服務提供者,道理似乎就很明顯。家長把子女寄存在學校,學校人員提供教學服務外,成長支援和關懷指導都是服務(即是代理家長照顧兒童的責任);這個情況猶如人們送座駕入洗車店讓店員洗車打蠟般接受洗車人員為汽車提供服務一樣,家長就是顧客。顧客對服務提供者提出要求或批評也是挺自然的。不過在學校教育來看又不完全一樣!雖然子女享受公營教育,但家長並非像顧客般交付學費;負責交費或供應資源的是政府,那是源自市民繳付的稅收。因此充其量說,家長是只用不付的服務使用者。
讓家長參與校政決策是雙贏
由於子女在學校內生活學習,學校的任何政策都會影響到他們的學習和成長;在學校行政層面上增加家長的關注渠道是應該的。學校人員制訂政策時會較多關注管理或教育專業要求,若在制訂政策過程中加入家長聲音,並讓家長從用家角度回饋意見,這就令整個決策過程中得以平衡和增加包容性。所以筆者從來都十分認同,把家長視作學生受教育的持份者和引入學校參與決策。由於不少家長本身是專業人士或擁有其他技能,他們參與學校活動時又可貢獻自己專長,這對學校也是有利的。在學生成長過程中,老師和家長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響;事實上,老師和家長就是一對合作夥伴,為社會下一代人材培訓出心出力。所以,在個別學校內家長成為學校持份者和參與校政決策,這是個合理安排。
個別家長組織沒有廣泛代表性
不過近年來就算在一些涉及本港整體教育政策的討論時,教育當局都會祭出一面家長的選擇的旗幟來,藉此做或不做某些教育政策制訂。對於把家長放到這樣的一個位置來說,筆者實在不以為然。家長於整個教育體系,其實是一個流動的崗位。想像一下,一個小學生家長邁向成為一個中一生家長,他的思維及假設是否會因小朋友由小學升入中學而出現相反的改變?另一個例子,一個人作為家長去審視子女的學習和考試,和當他站回僱主的位子去看求職中學畢業生的表現和成績,態度可會相同呢?事實上,現在政府經常引述的家長可能是某些家長組織的領導人,他們是否真的可以代表由0歲至到18歲這個廣闊年齡範疇的各級家長的關注?如果這些代表用政黨或某些關注青少年發展的壓力團體的身份來提供意見,不是好一些嗎?
教育政策宜以長遠利益為依歸
再者,政府負責把關投資教育。政府不是應該有明確宗旨和方向去為本港社會制訂人材培訓的政策嗎?若是,又怎可以因為家長的選擇而不訂出合符香港長遠利益的教育投資策略呢?有時訂了政策還是會要顧及家長而左搖右擺,這對本港教育的長遠發展有利嗎?因此不應過份重視家長在香港整體教育政策上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