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個法治之區,辦教育是需要依法例行事的。我們從事的教育工作,如屬大專的話各有相關條例依循;如屬於中小幼等基礎教育,則需要依循《教育條例》。例如現今實行的校本管理,就是基於十多年前修訂、經立法會通過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之後,方可在中、小學校內依例推行。
其實,規管中、小學辦學的法例真是不少!若學校屬於津貼學校就要依照《資助則例》;其他亦有很多法例要兼顧,如《防止賄賂條例》。因為實施了校本管理政策後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權力很大,監管學校的管理人員會有機會涉及巨額的營辦津貼或者招聘權大了,學校需要不時提醒中層主管,在採購或聘請時必須依足行政指引及參照防貪相關的法例。
亦有不少法例是具有凌駕性,所以學校亦要小心翼翼地在學校政策內加以配套;例如平機會監管的一系列《歧視條例》、招聘員工時的《僱傭條例》、老師在製作教材時不可疏忽的《版權條例》;當然還有《基本法》和林林總總的其他法例。所以,現時擔任教師要爭取參加法律講座、課程和分享會、基本法工作坊,當是打打補針。
法律規範是道德最低要求
身為教師都明白,法律條文必須在被遵守的條件下才是有意義的。即如校規,每所學校都一定設有校規;長短繁簡不一但精神相同。校規寫在那兒,人人遵守就會形成守紀守秩序的校風;而且學生和老師都會使用同一套校規、每班每位老師對校規的縯繹即使不一樣,終究規範的內容不會相差很遠。
其實校規只不過是設定了可接受的行為準則的下限;至於什麼叫做好秩序、怎樣才算準時、如何打扮才是樸素合符身份等等,學校還是要通過教育過程,讓學生培養出自我要求的態度後才會有行為出現。我們期望學生能夠做得到的水準,往往是遠高於校規文字上所描述的。
同樣地我們知道在現實世界法律所規範的,從道德尺度上來說只不過是最低要求。一直以來,社會上都有聲音要求在中、小學的公民教育課程中增加更多的法律教育元素;一個法治社會起碼要有的條件就是每個成員懂得守法,而且行為表現出遠高於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法例要求人們不得隨處吐痰;在教育上我們除了指出這行為是不守法外,更要解釋吐痰有何禍害、指出這對人對環境有何不良後果、甚至引申到公共衛生的重要性。最後目標是令學童學懂:良好公民是會維護環境衛生、不會傳播細菌、應顧及他人感受等,而他的外顯行為就是不會隨地吐痰。
法律教育的起點是守法
長篇大論地闡述教育法例、校規和守法,原因是想指出最好的法律教育並非讓學生認識每一條法律條文的內容,隨口背出條例內容而不知為何要有此法例,那就非我們所期望的法律教育了。好的法律教育應該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見的好示例:人人都樂意守秩序排隊,這就是很好的公眾守紀律的示範;家庭成員上班時沒有被歧視、準時支薪給家庭傭工、無人隨便取用他人金錢等平常的行為,就已是向兒童展示平等、僱傭、偷竊等法律相關的概念。
所以法律教育的起點應該是守法,對不守法的行為亦應加以譴責。過去小學常識課本亦採用這類的方式教導學生。不過社會出現了大規模不守法事件後,這種信念已被動搖。學校面對不合法行為被合理化,甚至加以讚頌;衝擊和侮辱執法者、執法行動等;將來不論再推行什麼法律教育,相信都會事倍功半。
香港需要保持「法治」這面金漆招牌,但議員、律師和教授卻帶領群眾不守法。不論行動的理想是多麼的純淨和高尚,但不守法就是事實。犯法後去自首並不等於守法!作為教育界的,終歸都是靠你們去收拾這檔爛攤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