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部紀錄片《YP 1967》,記錄了香港「67暴動」的一個片段,被訪者是一群當年的”YP”(young prisoners,年輕囚犯)。為什麼說是「暴動的一個片段」?香港67暴動的起因有如任何重大歷史事件一樣紛繁複雜,甚至連叫法也不只一個。「67暴動」,這是香港社會上的叫法,英國白皮書上官式名稱叫「67騷亂 」(67 Disturbance);另外還有一個名稱叫「反英抗暴鬥爭」,被指責為暴徒的人聲稱他們的行為其實是反殖民主義;還有一個中性的名稱「五月風暴」,因為事情從5月開始。
香港67暴動內情紛繁複雜
又根據《南華早報》資深記者張家偉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香港六七暴動內情》,指出暴動是香港左派陣營乘着文化大革命的「東風」,在香港發動號稱「反英抗暴」的抗爭行動。但左派中原來又分成極左派,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社長梁上苑曾經指出,67事件不是由北京發動的,是香港的極左派發動。言外之意,是極左派瞞天過海企圖在香港製造既成事實再事後逼北京認帳,具體方法是騎劫香港的傳統左派以成事。
再分析下去,香港的所謂傳統「左派」只是一個有國家意識的群體,10月1日懂得慶祝國慶,懂得與10月10日台灣「國慶」有分別,懂得國家領袖是毛主席,中國的首都是北京,這本來叫「愛國」,但按照西方勢力話語權,這不叫「愛國」,叫「左派」,因為這個國家的領導黨是共產黨,所以「愛國的中國人」是個政治立場問題,這個有震攝性的觀點一直貫徹到今天。另外,更大一部分的草根居民在大陸都有親戚,或者本身來自大陸,從來不知道自己和大陸居民有什麼身份分別。
67暴動給社會留下的印象是「遍地菠蘿」,「左仔」瘋狂放炸彈,但沒有多少人知道,暴動由5月開始,首宗炸彈事件卻發生在7月9日,有人投擲向觀塘警署,在此之前,已經有10名工友、市民遭警察殺害,其中有4名工人在警署被活生生打死,政軍醫工會幹事徐田波的法醫報告供稱,他的12條肋骨被打斷插入肺部致死。
暴動由67年5月開始,由最初的罷工、示威,發展到放炸彈、邊界槍戰⋯⋯到12月暴動結束前,據港英當局公報,死亡51人,其中有10名警員,受傷的人有700、800人,其中有100、200個警員,有4000、5000人被捕,2000人入獄,其中包括300個未足21歲的男女青少年犯(Young Prisoners),發現7000、80000個真假炸彈,樓價急劇下滑,股票指數跌到58.61點,有史以來最低。
暴動之後,本來的社會問題可能得到改善,不過,以上的代價值得嗎?還是只死一個人都不值得?67暴動的真相本來有如一堆支離破碎的拼圖板,再過幾年就到了67暴動一甲子,根據愈來愈多的解密文件,67真相逐漸暴露無遺:這可能是一場在劫難逃的悲劇。
1967年之前,港英政府管治下的民生是什麼狀態?
根據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港英殖民地政府只着眼於從香港賺取利益,未有提供任何社會及勞工保障。當時連《僱傭條例》也未訂立,只有一條《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限制婦女及兒童的工作時間。請注意,是限制兒童的工作時間,不是禁止童工,在英國本土,早在1900年之前已經禁止童工,童工的重心由勞動轉為了教育。
上世紀50至60年代的香港,製造業快速增長,但勞工階層的生活是掙扎在飢餓線上。根據職工盟的創會主席劉千石先生:1963年他只得16歲,他躲進一艘漁船從大陸偷渡到香港,第一份工作就是在荃灣的製衣廠裏做驗貨員,工資太低緣故,沒法吃得起早餐及充實的午飯,因此只能每3天裏,兩天吃飯,一天吃麵包。劉千石當時也認識很多非法童工,借用母親或姐姐的身份證來見工,每日做12小時,每星期工作7日,工資還要比他低很多。
工人普遍生活及工作條件十分惡劣,爭取改善訴求的工業行動此起彼落,但資本家慣以解僱的強硬手段對付「滋事分子」。當勞資衝突爆發,大批警方往往會奉召到場驅散工人及拘捕工會領袖。政府強硬撐資方,勞工沒有法律保障,資方更是有恃無恐,社會就平衡在暴力上,勞工大眾有什麼道理不對這個政府積怨?在暴動前,香港社會已經成為一個火藥桶。暴動後,香港政府意識到勞動者福利的重要性,並於1969年對《勞工賠償條例》進行修訂,主要內容包括:把僱主需支付工人的工傷病假錢的期限定位24個月,工傷病假錢數額規定為本人工資的三分之二;將月薪1500港元以下的白領工人納為受保對象。
所以,67騷亂既是民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都是,也不止。
香港沒有公平公正的法律
每一個社會都有各方勢力,不過都平衡在法律上,但殖民地不可能有我們所理解的法律,當時各方勢力平衡在什麼上面?暴力,包括把暴力管治合法化的法律。
殖民地的意思,意即膚色是首要考慮因素,70年代之前,在政府部門由英國人佔據所有的高級職位,在公共設施上,不但電梯分英國人和本地人專用,連廁所都分英國人和本地人。有種族歧視就不可能有我們所理解的法律,但是社會裏面總會遇到不公,政府部門總會遇到貪污,在英國人至上的香港,發生這些糾紛的時候怎麼解決?答案是:不許你講!這個不許,不是一個社會行為默契,是英國人在香港的法律,其中一條叫《拘留和遞解條例》。
葉錫恩是一位住在香港的英國傳教士,後來成為香港的議員,根據葉錫恩的書《我眼中的殖民時代香港》,第73頁:
《拘留和遞解條例》很容易讓中國人閉上嘴巴。
根據這項條例,如果中國人議論到舞弊行為,他們就可能被無期監禁而後遞解出境。
要注意,是不許中國人議論舞弊行為,葉錫恩是英國人,她可以講。根據書中同一頁:
有兩位自願幫助我們學校工作的學校管理人員對我說,除非我對貪污受賄現象默不出聲,
否則政府決不會批地給我們建一所像樣的學校。當我拒絕保持沉默,這兩位外籍管理人便不願意再幫助我們。
根據葉錫恩的書,這項條例直到1995年仍然留在「法律條例彙編」中,那是回歸前才2年。
政府部門中,職員的升遷也一樣服從於種族暴力。我手上有一份《信報》97年1月25日的剪報──「入境處的人事滄桑」:
70年代初期有員工曾擬組織職工協會,但因是紀律部隊,不獲批准。員工如有任何意見,只可在管理層組織的協商會議上提出,曾有一位香港大學主修英國文學的華裔官員,在60年代初期已經入職,他因被選為職工代表,在管理層的協商會議上為員工仗義執言,批評了一些英裔官員的胡作妄為,13年都無法升級,紛紛被一些中學程度的下屬爬頭,做了他的上司。更被某英裔上司在每年一次的考勤報告中,評他的英語水平不佳,直到70年代中期,戈力退休後,由當時的銓敘司羅蘭士(Rowlands)親自接管入境處,這位官員才得到平反,每年升一級,以補償他過去的損失。
另一位職工梁氏,由基層官員做起,因他盡忠職守,工作勤奮,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提升為入境處幫辦(Immigration Inspector),現更名為入境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但他被某英裔上司評為英語不佳,署理高一級的職位2、3年都無法升級,受盡冷嘲熱諷,在70年代末期得了精神病,最後跳樓自殺。這事件全港傳媒竟無一提及。不知是傳媒的忽略還是政府的故意低調處理。如果是後者,大概當時的政府新聞處有關官員會被上司嘉許吧。
直至80年代,因整個政府的本地化政策,入境處的高級職位才能有本地華人出任。
你不知道的67暴動 6-1
原刊於《明報月刊》,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