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簡稱「議會」)的兩年任期將於2016年4月30日屆滿,據悉政府接納了教統會轄下有關檢視操守議會現有組成架構與運作功能的工作小組建議,導致部分應屆成員不滿,有工會更以此為題召開記者會反對。本文未經議會討論,只能代表個人意見。但求釋除公眾對事件的疑慮,嘗試以學術研討態度,詳細剖析資料,謹供讀者判斷。
兩大爭拗原因
(一)組織架構的概念爭議:過去議會組成的意念,源自當年社會鼓吹民主參議制度,即由較多教師代表主控(Teacher Majority Controlled)的管治模式建構議會,28個議席當中,3人為政府委任,其餘絕大部分成員(共25人)乃經由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詳見表1)。
至於教統會轄下工作小組向政府建議的模式,乃是參考了世界發達國家包括蘇格蘭、加拿大安大略和英屬哥倫比亞省、澳洲昆士蘭和維多利亞省,及美國加洲等地方的教學專業議會或教師公會的經驗,認為世界主理教師專業事務的教師公會組織多是以平衡組合(Balanced Combination),或以較多政府控制權力(Government Controlled)的模式運作,故建議香港也應順應潮流改變以上述模式代替已運作了20年的現有議會組織架構模式(新建議詳見表2)。
不過爭拗點在於:新建議雖仍然保留有教師代表的議席,但組成架構卻減少了專業團體參與議會服務的機會。而特殊學校類別亦由2席減為1席,名義上是增加某些辦學團體或校長團體的參加代表人數,同時亦引進更多其他非業界成員和家長持分者代表參加議會,以平衡單一教師團體或教師專業代表的意見,避免偏聽或容易出現操控議會成為政治工具現象。而且現行的議會結構與組成模式的特點是有較多教師或教育團體代表的參與,那是一個比較廣納前線教育工作者意見、教師倡導和以專業領導議會(professional controlled)的模式運作。
加上,未採用新建議前,原有的專業團體選舉提名是來自七個專業團體類別,包括:師資培訓機構(1席)、學校議會及辦學團體(2席)、校長團體(1席)、教師工會(2席)、學科團體(3席)、教育評議及研究團體(1席)和其他教育團體(1席)等,共有11個席位。新建議以「其他持分者選舉類別」來劃分,有7席,連同教師團體選舉類別1席共有8席,例如:教師工會(1席)、師資培訓機構(1席)、辦學團體(3席)和學校議會及校長團體(3席)。比對下,學校議會、辦學團體和校長團體由3席增加至6席;師資培訓機構維持1席,沒有改變;教師工會由2席變1席,而最受影響的是學科團體、教育評議及研究團體和其他教育團體,由原來的5席變成零席!
因為新建議不但沒有解決上述的疑慮問題,反而更將會失去許多學科團體代表和若干有建設性意見的教育專業團體的聲音,使未來議會的執行工作,更恐舉步維艱!新建議的組合少了專業領導,可能導致討論欠周全和意見不統一或不平衡的現象,也未能廣納教育團體或學科團體代表的聲音!
(二)爭拗是因為新制取消了現有議會成員執行聆訊的功能!由於新建議抽起議會成員擔任個案聆訊的工作,以致許多成員有被削權或感到不被尊重的感覺!表面上的好處當然是以議會外設的獨立三人小組處理個案可以較客觀、有效率,更可減輕現有議會成員的壓力和工作量;同時亦可避免議會成員因偶一不慎包括說錯了話、就個別案情加上了個人感受或批評意見,甚或有個別言詞刺激了當事人,而引發到一些不必要的誤會、訴訟,導致有法律風險問題!
不過,許多議會成員對被抽起聆訊工作的建議卻並不認同,他們認為一直以來,雖然處理個案或許會有無可避免的潛在法律風險,但因大多數成員皆屬專業,由選舉產生,對其所屬選民有問責需要和承擔感;而且有份參與處理投訴個案,對他們來說,是議會成員應有的責任、義務和工作範圍,不應逃避。他們亦認為有關工作十分有意義,也可為業界解決許多如行政人事失當、教學失誤、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等的投訴糾紛,幫助到一些受害者討回公道之餘,又可制訂相關守則與條例去阻止類似不公義的事情發生!
這就是有關議會改組架構及運作功能的爭拗問題關鍵所在,所以筆者建議政府宜認真評估形勢,避免增加社會矛盾,倒不如暫緩執行新建議,從長計議。有需要時,請諮詢業界教團、辦學團體、校長議會代表及現屆議會成員等,共商良計去改善執行辦法,或暫以舊模式進行換屆選舉,選出第十二屆操守議會成員;又或直接發信邀請應屆議會成員有時限留任至新建議落實執行為止!
回顧爭議的前因後果,該建議是真的能夠更加發揮議會的功能嗎?它更能令到議會的運作更加有效?又或是新建議換了「樣子」,組成模式多了非業界的成員便會能更客觀處理教育人員專業操守工作、更有質素保證?變是「好」還是「不好」?是「倒退」還是「改善」?是「幫助」還是「幫倒忙」?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