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港區國安法》並不與香港特區及「一國兩制」提供憲制基礎的《基本法》衝突。
作為憲法及《基本法》專家的陳弘毅教授在接受亞太法律協會會長鄺家賢律師專訪時指出,《港區國安法》與其他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具有相同地位。針對各界對於「凌駕性」的質疑,陳弘毅指出,法律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其他三個現有的中央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它與特區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其他政府部門屬合作關係;而國家安全委員會內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只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擔當中央與特區官員的溝通橋樑,以協助特區官員了解中央政府的相關要求。
陳弘毅續指,公署轄下執法人員只是在執行法律指定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而由國家監察機關負責監督之職。但當人員在非執行職務時犯法,則香港法院可對其行使管轄權,包括檢控及調查。然而,他認為執法人員被港方檢控機會不大,因為其職責並不涉及與香港普通市民接觸。
針對指定法官的憂慮,陳弘毅指出,專門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是從香港原有的司法體制內挑選,相信他們可以繼續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但亦需有特定條件,如非持有外國國籍、擅長審理刑事案件及沒有表達政治立場,以避免雙重效忠問題和偏頗,並確保其有足夠的國安案件審理能力。
至於法例中規定,中央可以行使憲制管轄權的三種情況,陳弘毅認為十分特殊。第一種只會針對涉及外國情報人員或極敏感的國家機密之個別案件;而第二及三種情況則針對一些足以影響特區或中國的局勢轉變,諸如《基本法》第18條提出的武裝戰爭狀態等,中美貿易戰或反修例運動亦可能不達門檻。因此,由中央直接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將會是十分罕有和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