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兩篇文章,陳弘毅教授今天談及香港具體的法律內容,以及最重要的憲制文件——《基本法》。
前言
接下來,我會對香港的法律制度作出介紹。到底法律和法律制度有什麼分別呢?法律制度不單指法律的規則或規範,而是指一個架構、機構,去進行立法和司法的活動。如果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法律制度,我們要先看看到底法律制度中的規範或規則到底源自什麼地方,也就是法律的淵源。誰有權去制定法律規則?我們應從何處尋找這些法律規則?第二,我們要看法律制度中的立法制度是如何,譬如香港主要由立法會去進行立法;然後我們再去看司法制度是如何,譬如香港有什麼法院,有審理案件的權利。而現代法律制度中,亦當然包括律師的制度。
除了通過法院審訊之外,其實亦有其他解決紛爭的途徑。如市民之間有民事或商事之間的糾紛,除了到法院進行訴訟之外,現代法律制度亦包括調解或仲裁的制度。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分別呢?在仲裁的過程中,有爭議的雙方會共同任命一名仲裁員,去處理彼此之間的糾紛,而非到法院解決問題。在香港,其中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向有關機構投訴,例如向申訴專員公署、平機會或是私隱專員投訴。
香港法律制度與《基本法》
最後我會談談香港的法律制度,再討論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在國際標準下,香港的法律制度為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滿足了大部分的法治要求,大部分的基本法律概念,已經在香港法律制度之下得以體現。97年前的香港法律,理所當然地跟從了英國殖民地的憲法文件;而97年之後,香港的憲法性文件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可以說是目前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礎,最基本的法律。
在我這裏有一本袖珍版的《基本法》,其實現在大家很容易便能取得這本《基本法》,亦能從網上了解它。《基本法》共有160條條文,另外還有三個附件。《基本法》是一部憲法性法律,但它卻未必與市民的日常生活有關。剛才我說過不少法律部門,如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這一切都不是《基本法》的一部分,因為它只是憲法性法律。所以在香港,一般執業律師工作時,並不是有太多機會去使用《基本法》,他們大多會用到刑法、民法等法律去處理工作。
既然執業律師也用不到《基本法》,那《基本法》還有什麼重要性和作用呢?其實所有香港法律的效力,都是源於《基本法》。假如你想了解何謂法律,你必須先去閱讀《基本法》,因為《基本法》能夠說明香港法律的淵源,有什麼有效的法律規則和規範,這一切都需要從《基本法》着手。以香港《基本法》第8條作例子,「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8條所說明的,就是香港現時行使的法律,其實是包含97年之前的原有法律,除非這些法律在後來作出修改或與基本法有抵觸。我稍後會對普通法再作介紹,至於立法機關所進行的立法,我們稱之為條例。97年前香港的立法機關是立法局,當時立法局通過的法律就是條例,現時立法局所通過的法律亦同樣是條例,如公司法就有相關的公司條例。
基本法的功能
基本法第18條為另一條相當重要的條文,它列明了香港的法律,包括原有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18條的後半段有亦提及到,中國內地法律在香港的適用性。「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也就是說,中國內地的法律,除了少部分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條例之外,其他所有全國性法律皆不在香港實施。譬如中國有自己的刑法、婚姻法和民法通則,它們雖然是中國內地最基本的法律,但都不會在香港實施。最近大家可能有聽說過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這些法律由於沒有列明在《基本法》的附件三,所以它們並不會在香港實施。
除了規定香港法律的來源之外,《基本法》還有很多功能,例如規範中央政府,包括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這在《基本法》中有條文規定。我們經常談的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到底高度自治的高度是去到什麼範圍呢?同樣在《基本法》中有條文列明。第二,我們香港居民有什麼人權呢?我們的人權保障是在那一個水平?這些都和《基本法》息息相關,因為《基本法》中有一章,就是談及特區居民的權利與義務。
香港人權保障符合國際標準
其實香港的人權保障,為什麼會被認為是符合國際標準?有幾個理由。
第一,《基本法》第三章所列出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十分廣泛,很多基本的人權已經有基本法第三章中列明。第二,《基本法》第三章其中一條有特別的重要性,就是第39條。第39條談到,原本97年前在香港實施的一些國際人權公約,在97年之後將會繼續實施。而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而此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相抵觸。第一款就是指國際人權公約需要在香港實施,所以法院對第39條的解釋,就是任何對於人權的限制,都不可以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所訂出的人權標準,而法院進行司法覆核,行使對於《基本法》的解釋權時,可以判斷某一個法律或政府行為有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這些國際人權標準,大都寫於1991年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香港人權保障基本上有三個層次,第一就是《基本法》第39條,第二就是《基本法》第39條所提到的國際人權公約,第三就是1991年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以今天香港人權保障制度,都有一個重要的構成部分,就是來自97年之前的香港法律。
除了規範中央特區之間的關係和人權之外,《基本法》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治體制。其實這是《基本法》內最有爭議性的部分之一,當然並不是唯一有爭議性的部分,其他部分如內地居民在港產子的居港權、菲傭的居港權,這些都是居爭議性,屬於香港居民權利的一部分。至於政制方面,有什麼具爭議性的問題呢?譬如普選的問題,這當然是基本法中,政制部分具爭議性的內容。基本法政治體制的部分相當詳細,例如談到行政長官的產生和權力、行政機關的架構和權力、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法和運作以及公務員體制,這一切都在《基本法》中,關於政治制度的部分中有所規定,就是《基本法》第4章。所以,所有和香港政府、立法會運作有關的政治問題,其實都是《基本法》的問題,列明在《基本法》第4章,關於香港政治體制的規定和實施。
基本法的解釋權
基本法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部分,就是基本法的解釋權。相信大家從97年開始,就有聽聞過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和人大釋法的爭議。為什麼會有這些爭議呢?因為在原有的香港法律制度中,只有法院在判案的時候,通過所頒發的判詞,可以對法律作出一個正式、有權威性和有約束力的解釋。這就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先由司法獨立的法院去解釋法律,再將法律應用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上。
中國內地有一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制度,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所制定的一部法律,它與其他中國法律一樣,都受到全國人大解釋權的規限。在基本法第158條中亦有提及「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基本法有一個分權的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在審案的時候,都有權去解釋基本法。而兩者解釋權的相互關係又是如何呢?由97年到今時今日,亦間中引起不少爭議。
講者簡介:
陳弘毅教授,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1984年獲香港律師資格,並開始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律系。1993年起任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後來曾擔任系主任、院長,並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著有《香港法制與基本法》、《香港法律與香港政治》等及中英文論文百餘篇。
延伸閱讀:本社專欄【陳弘毅的法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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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香港:香港的法律與政治」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