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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禧事件與黃麗松報告書

金禧事件與黃麗松報告書
 
香港大學前校長黃麗松教授剛逝世。他對香港教育界其中的一項重大貢獻,就是接受了港督的委任成為主席,和其他兩個委員一起完成了《寶血會金禧中學事件調查報告書》。上世紀70年代教育界發生了兩件大事(見註),引起香港社會極大矛盾,程度可比得上近期的雨傘運動,這份報告書就適度地處理了當中的寶血會金禧中學事件。
 
矛盾的一方是勢力雄厚的天主教教會和政府,另一方則是勢孤力弱的十多個教師、數百個女學生和家長。以下犯上,當時可算是大逆不道的。
 
由於此次事件發生在37年前,故即使是現年50歲的一群對此事可能也只剩模糊印象。筆者有需要在此作出極為簡單的介紹,然後再說明黃校長在此事件的貢獻。
 

金禧中學事件簡介

 
金禧中學於1973年創校,校長當時持較開明的領導作風,師生們享受了數年良好教與學的生涯。後來,部分教師發覺學校的財務有問題,包括以他人名義領取了職工薪金、售賣學生用品謀暴利、校長騙薪、挪用教署撥款等。

1977年2月,教師在教協司徒華的協助下,向廉政專員投訴,隨即亦向教育司署和警方求助。其後梁潔芬修女向校董會辭退校長一職。

6月,教師收到極為不合理的新合約。得知學校歛財事件以及不合理合約一事後,大部分學生在同月9日和10日參加罷課和靜坐。教育司陶建向全體教師發出警告信,聲明如果這類事再發生便取消他們的教師註冊。

暑假期間,寶血會宣布退出金禧中學的經營,改由主教府接手,並委任關慧賢為新的校長。在關校長主政下,金禧中學的行政更為混亂。期間,有教師表示曾受關校長指使,在多份報章指名道姓說校內有五位教師為革馬盟分子。其後該教師卻自證是受校長誤導的謊話。

1978年2月,前校長梁潔芬修女被判入獄。

1977年10月至1978年4月期間,學校發生多宗事件,引起師生、家長和學校之間的極大矛盾。教師當時面臨極困難的抉擇,一方面在社會各種壓力下選擇沉默,歛財事件將全無解決的希望;另一方面,選擇公開行動,卻要面臨今後不能再在香港從事學校教育工作。兩難之下,教師仍然不得不作出抉擇,以求解決事情。5月9日,師生家長向中區港督府及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府請願,更靜坐和露宿三天,進一步向社會申訴。

1978年5月14日,教署以學生學業受阻,無法再辦為由,突然宣布停辦金禧中學。一連串的集會、請願、絕食隨之而開始,包括5月28日在維園舉行、參與者數以萬計的民眾大會。來自學聯等社會人士開始着手協助受影響的同學,包括安排400名中二至中四學生在港大及中大「補課」。6月,兩位金禧教師遠赴英倫尋求英國議會的協助。

當時的香港社會極為對立,在多數報章支持政府的形勢下,《英文虎報》刊登以 To sir with Love 為題支持教師。不少辦學和宗教團體支持官方,而幾乎全部學生組織支持師生。25名神父發表公開聲明,指責教會教署欠公允。天主教官方報刊《公教報》的社論,有兩篇以「上主之鞭」為文,探討教會在此次事件所出現的問題。此次事件,有兩位修女還俗。……

在封校之後兩天,港督麥理浩委任了一個由黃麗松博士為主席的三人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在7月15日發表中期報告書,建議另設新校,學生可自由選擇就讀新校或德蘭中學。教署亦發表報告,揭發寶血會金禧中學歛財32萬多元。教育司署亦隨即撤銷對16名教師的警告。8月16日,委員會發表最後報告書。
 
 
金禧事年在當年曾引發社會整大震盪,不少媒體均有表態。

金禧中學事件調查委員會報告書的重要論點和貢獻

 

報告書對事件的定性

 

當時的公開論調主要都是負面的。以下列報章的報道為例:「官方透露導致金禧風波內因:一羣教師希望接管金禧校務(《明報》1978年5月18日)」。「金禧學潮情形更趨複雜:滋事者滲其中(《華僑日報》1978年5月24日)」。「赤色魔爪伸入教會津貼學校(《萬人日報》 1977年5月1日)」。
 
整份報告書卻有10次把事件定性為校方理財不當及揭發該事之行動,包括「本委員會認為校方理財不當及揭發該事之行動實為寶血會金禧中學整個事件之關鍵。(頁7)」「校方理財不當及揭發事件,確實為導致日後衝突及各走極端之關鍵因素(頁11)」,最後總結委員會的觀點「校方理財不當及揭發事件後,導致一連串失當之行為及反應,加上溝通欠善,令形勢更趨惡化(頁28)」。
 

報告書對事件的問責

 
教育司署一直扮演正義的角色,例如:「港府干涉金禧學潮,堅決對付滋事份子(《新報》1978年5月11日)」。
 
整份報告書有12次把事件歸咎於教育司署的處理不當,俱列報告書有關內容如下:
 
在資助學校之管理方面,教育司署辦法通常都是信賴辦學團體。……教育司署視學人員並未經常到金禧中學進行視察。(頁13)

揭發理財不當事件後,……被派出任該校校董之教育司署人員為馮炳祥先生,理應先行瞭解導致揭發行動及其後所發生事件之背景。不幸馮先生未能做到此點。……靜坐抗議之第二天,馮先生始行到訪該校一次。(頁14)

由於所得資料有限,教育司署未能充份認識到下列重要因素:理財不當不單只為法律上之問題……乃為道德上之問題。(頁14-15)……揭發理財不當一事本身不應被視為錯誤行為。(頁15)

由於教育司署……未能認清各教師揭發該校理財不當一事本身原為一項合理行動,並且輕易接受過份表面化之觀點,認為此等教師進行煽動生事。(頁15)

本委員會更感覺到教育司署在資助則例不同部份所規定之事項,要求學校遵照資助則例行事時,其嚴格程度似有不同。(頁17)

金禧中學新約章內所訂條件,在擬訂時曾向教署諮詢並取得教署同意。教育司署對事態既無徹底瞭解,即使已派有該署一名人員出任校董,仍然認為服務約章必須修訂,以防止將來發生事故。(頁17)

發出警告信件一事,使敵對局面進入一新階段,同時使敵對形勢更形尖銳化。(頁20)

正如教育司一樣,主教對學校事態所得之印像,大部份乃根據寶血會方面之報告。(頁22)

教署及主教均未嘗試出作調停人,調解雙方之衝突,本會對此,感到遺憾。(頁25)

教育司署對事態之發展並無充份瞭解,故此坐失機會。未能在此次不幸事件中担任調停角色。(頁27)

除非教育司署自1977年4月開始即能担任有效之調停角色,封校實為不可避免之事。(頁27)

教育司署負責處理各階層之伸訴事情之人員,必須有足夠能力判斷及把握社會最基本階層方面之態度與感受。(頁31)
 

報告書對相關教師的定性

 
多數報章對教師的定性已如上述,報告書對教師的定性,除了上述「各教師揭發該校理財不當一事本身原為一項合理行動」為正面的評價外,委員會認為:
 
「此等教師大部分都頗年輕、對教學有認真態度及勵志教育事業之男女。他們對學生之關懷,顯然不限於上課時留意學生之學業情況,即在課餘之暇仍花費不少時間照顧學生學業及其課外活動,並對學生個人問題表示關懷。(頁5)
 
灌輸社會意識、社會公義、和培養一種質疑精神及對權力抱有懷疑的態度,但要培養此種態度應同時使學生有知識和瞭解事物的能力,作為理智的基礎;不幸該等教師未能充分注意此需要。(頁7)」
 
港大學苑曾於當年出版金禧專號。
 

報告書對校長梁修女的定性

 

「梁修女確曾善意地嘗試實行若干良策,以改善本港中學教育,但委員會所得印象認為梁修女雖然對自己充滿信心,但缺乏廉潔方正品格,智慧及毅力去妥當地領導辦理一所按照其理想創辦之學校。(頁12)」
 

建議

 
報告書就財政處理、行政和溝通(頁29)各方面作建議:
 
本會同時覺得廉政公署之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之建議,把資助學校列入防止賄賂條例附表所列之公共機構名單內,亦為有效之舉。(頁30)


  修訂教育條例使教育司只有權力停止學校活動一段時間。此後,倘認為必須封閉該校,則總督會同行政局始有權發出封校命令。(頁30)


  教職員與校董會之間、教職員與教育司署、校長與教育司署之溝通途徑(頁30)本會建議鼓勵各校成立家長教師聯會,以便家長能與教師及校董會有更多接觸。(頁31)
 
金禧事件揭露當時資助學校管理中的不合理現象,促使當局不得不認真考慮修訂資助學校資助則例。1979年6月,教育司終於向資助學校發出一份名為「關於教職人員、校董會及教署三方面諮議事」的通告,建議由1979年9月起在資助學校建立一個諮議制度,由教師代表與校董會直接商討有關學校的問題。
 

黃麗松報告書的貢獻

 
筆者嘗試引用林行止於1978年7月15日在《信報》政經對黃麗松報告書貢獻的短評。林先生指出,在報告書發表後:「在金禧事件上,港府可說是全盤認錯,因為金禧16位教師的四項要求基本上被政府接受。這些要求是復校、公布歛財事件的真相、撤銷對16位教師的警告信。……16位教師在封校後訴諸公道的表現,為今後本港『政治鬥爭』開創了新榜樣。……金禧事件至此應告一段落,但教育司署的改革尚未開始。」
 
致使港府全盤認錯、指出教育司署需要改革,是黃麗松報告書最大的貢獻。
 

 
註:
 
本文參考資料包括:1. 寶血會金禧中學事件調查委員會最後報告書 2. 金禧中學16教師出版的《金禧事件:從創校到封校》 3. 經解密的英國政府文件  4. 包括各大學學生報,《教協報》等在內的香港各報章。
 
70年代另一事件為文憑教師薪酬事件,促使司徒華成立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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