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萬港人上街請願(註1),構成「六九大遊行」波瀾壯闊的場景,表達了反對修改《逃犯條例》(下稱「送中案」)的訴求;為護衛香港「免於恐懼的自由」和法治,盡一份市民之責。
左局大氣候 聲稱不撤回
香港官方的回應仍是冷漠。有網絡評論稱,港官依然傲慢與偏見,對市民只是「修修補補」(註2)的敷衍,看不到解開官民糾結的誠意,以致許多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憤怒」,於12日聚集金鐘示威抗議,參與者數萬人。
2004年以來的15年中,「六九大遊行」是規模最大的一次。在「六九大遊行」前後,香港有律師的黑衣靜默遊行,也有大律師、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許多名校校友、民間團體,則刊登廣告。他們的呼籲是:撤回「送中案」或緩延立法會的二讀、三讀,延長諮詢、充分討論。
港官重申「不撤回」,語氣之強硬,恰似八九學潮時,北京極左派和大家長拒絕收回「動亂」的定性。「不撤回」引發的各界爭議甚大(註3)。
「不撤回」的背後,是阿爺統攬全局。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等,強調核心人物「掌舵領航」、「統攬推進偉大鬥爭」(註4)。
在「講政治」和「兩維護」的政治生態下,香港「高度自治」的空間大受壓縮;「聰明的」港官,不可能為香港民意盡「行政抗辯」之責。「兩維護」是「講政治」的要務,一是維護核心人物在全黨和黨中央的核心地位,二是維護權威和集中統一(實是權力的高度集中和政治意志的高度統一)。
在政局持續左轉、回到毛老路的「大氣候」下,香港缺乏迅速取消「送中案」的「小氣候」。
反送中浪潮 關乎三因素
「送中案」包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國與國之間的逃犯移轉稱為引渡,香港是「一國」之下的行政特區(地方政府),逃犯的移轉不稱引渡而是移交。
「送中案」之引發港人的「反送中」浪潮,主因有三項。
第一,官方聲稱「送中案」有「緊逼性」,實是偽命題,以「緊逼性」為名倉促修訂缺乏「正當性」。
第二,被「送中」的港人,面對不透明、不公平的審訊,缺乏人權的有效保障。
第三,香港「免於恐懼的自由」和司法獨立的法治,有被侵蝕、傷害的潛在風險;加劇兩制邊界模糊化、「高度自治」口號化。
涉狗貓諮詢 尚且長3月
官方力促快速通過「送中案」,特別強調處置港人在台殺人案的時間緊逼。
事實拆穿緊逼說的虛假:台北當局並沒有接收移交的意向,已多次公開發表聲明。港官仍當「聽不到」,老以「緊逼性」搪塞港人。
既然沒有「緊逼性」,為什麼不順應民意延長公眾諮詢期,以更充裕的時間討論妥協方案,並盡可能凝聚一些共識?
不久前的修訂《道路交通條例》,涉及汽車撞死狗、貓的責任,諮詢了三個月。「送中案」卻只諮詢20多天,難怪有人調侃:「港人不如狗、貓。」
6月10日,港官聲稱修訂並無北京指令,未受到來自北京的壓力(大意)。這是真話還是假話,在網絡平台引起爭議。既然沒有指令、壓力,為何不理會民眾的疑慮而想急速通過?
加鞭趕馬式的修訂,使許多人懷疑處置涉台殺人案只是藉口。有學者評論倉促「上馬」的真正動機,是順從家長意志,展示絕對忠誠,為「步步高陞」鋪路。
駐英大使劉曉明日前對BBC透露,修例是香港自己提出的。但此說並不能否定北京當局未過問「送中案」。「送中案」或由港府主動提出,但從各種跡象判斷,北京當局一直緊盯此事,處於主導、指導地位。如非統攬全局者的指導,港官能啟動牽涉複雜國際關係的修例嗎?
涉排中條款 移交風險大
《逃犯條例》的改動在於地域限制,觸及原來的排中條款(PRC Disapplication Clause);《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則着墨於移交的安排,包括司法救濟(如律師會見權)。
1997年4月港英政府制訂的《逃犯條例》,在逃犯移交的地域項內,排除中國大陸,此即所謂排中條款。
「送中案」既然消除排中條款,港人如觸及相關罪嫌就有「送中」風險,這是對香港社會最大的改變,也被視為「一國兩制」的走樣。這是港人最關注之處,亦為「反送中」社會抗爭的主因之一。
港官表示,港、陸之間的「特別移交安排」,會加入保障人權的限制:一.無罪推定,二.公開審訊,三.有律師辯護權、親屬探視權,四.不強逼認罪,五.享有上訴權。
較早前,港官提高移交的門檻:罪刑由三年提升到七年,只受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高)的移交案件。
港官如熟悉大陸法律、翻閱過刑訴法或兩高的司法解釋(簡稱「法釋」),要提出5項以上的限制,也是輕而易舉的事。例如「排除非法證據」(刑訴法53、54條)。但是,提5項或10項確保人權的限制,都是空話。
幾項限制寫入移交協議,並不能有效保障被移交者的基本人權。其因之一,是大陸並無真正的法治;其因之二,是港府和港官並無「監察」相關人權事項的實權、能力。這是稍了解大陸法律、司法者都有的常識。
刑訴法條款 不少是白條
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82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確立了不少民權條款,港官提到的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法(國家法律,簡稱刑訴法)都有。
但是,法律條文是否有實際法律效力,司法程序是否受尊重,全由不同時段的「政治需要」決定,在家長意志或長官意志下,不少條文成為「白條」:不能兌現(註5)。
例如「無罪推定」,見於刑訴法(2012年第2次修正本)第12條: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再如第50條規定:不得強逼自證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也有監視居住、拘留的處置,需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註6)。
這些條款常成為「白條」。維權律師、因言論被入罪者,往往被以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由剝奪相關權利,故衍生新的社會術語「失聯」。在「講政治」的政治生態下,當事人家屬、律師喪失知情權、會見權,甚至被亂扣罪名關押,並不鮮見。
缺自由法治 港人有恐懼
「一黨領導」體制的社會,缺乏自由,遠離真正的法治之道。在全球有公信力的自由、法治、廉潔類指數,大陸均排名甚後,遠低於華族經濟體香港、台灣和新加坡。
在全球正義工程的法治指數(2018年度,評估經濟體126個),大陸列82;新加坡13,香港16,台灣未列評估;東歐「脫共」國家愛沙尼亞、捷克,分別排10、19。
在新聞自由指數、網絡自由指數,大陸分別列位倒數4、倒數1。
在經濟自由指數(180),大陸100(港1,新2,台10 )。
對於大陸的政治生態,許多港人都了解,並因此心有恐懼,因恐懼而抵制「送中案」,並有「反送中」的和平請願,這是護衛自由、法治和守護香港家園之舉。
釋眾疑之事 緩延二三讀
就當代社會溝通而言,「察眾人之所共疑」(《後漢書.王嘉傳》),是官方必須做好的「功課」,勿使民眾困於疑慮中。儒家經典《荀子.解蔽》云:「以疑決疑,決必不當」,本人曾將其意涵伸延解讀:「以未能釋疑的方式決定眾疑之事,決策必不恰當,難獲民眾信服接受。」「反送中」浪潮的形成,恰正是官方的「以疑決疑」。
在阿爺統攬全局之下,港官不太可能逆「聖旨」取消「送中案」,但她有對上級的行政申訴權(或稱辯解權、抗辯權),如實轉述香港民意,扮演「下情上達、上情下達」的角色。
可悲的,是港官對民眾聲音的冷漠,給人閉目掩耳之感。恰如《荀子.解蔽》言:「白黑在前而目不見,雷鼓在側而耳不聞。」
官民之間缺乏第三方參與的對話、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困於各說各話。官方既未盡責釋眾疑,眾人則沒有真正的參與權和監察權。
香港七個宗教團體領袖、十大校長發表聲明,呼籲各方理性對話或緩延二讀三讀;一群退休高官(陳方安生、黎慶寧等)和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等,於14日發表聯署函,呼籲官方撤回「送中案」。社會各界發出和平之聲,意在營造和緩緊張關係的空間。港官應切實負起釋眾疑和上下溝通之責。
如果不能取消「送中案」,應理性商討妥協方案,把「送中」罪嫌的範圍縮小至只限大陸人,即來港不足七年未具永久居民身份者,這將可能大大減低港人的抗拒。
理性和守序 護採訪記者
在尋找對話和妥協方案的同時,年輕人和平表達意見的空間不應壓縮。但是,所有表達的行為,必須和平、理性、守序,切忌因「憤怒」而失序,訴之於暴力。以「不合作」之名,阻礙地鐵上下車的順暢,是找錯了「不合作的對象」,滋擾了乘客,也損害了香港的秩序文化。
當然,警方執勤時宜提升「克制程度」。6月12日使用武力是否太多?發射橡膠、布袋子彈是否有「必要性」?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議。至於個別執勤者以粗話罵採訪記者、面對穿辨別背心和表明身份的記者開槍,則給人「野蠻」之感,損害了香港的國際形象。這是官方應正視和回應的。官方是否可透過對話、協商的方式,改善記者採訪的安全保障、人格尊嚴?
註釋:
註1:主辦單位民陣稱遊行人數103萬,警方稱高峰時有24萬人,兩者平均約63萬。
註3:〈畢永琴:北京犧牲香港以增加中外政治角力籌碼──送中惡法背後的近因〉
註4:《人民日報(北京)》2019.2.28,4版。
註7:〈香港逃犯條例二讀推遲 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德國之聲2019.6.12。
本文原題〈港官未釋眾疑 年輕人再請願〉,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