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及將草擬粵港澳大灣區(簡稱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以充份發揮香港和澳門的獨有優勢,並提升兩地在全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位置。
以往珠江三角洲及泛珠三角區域發展規劃,均以國內區域發展為主,而這次提出的大灣區發展規劃,則強調對外聯繫,以及在全球產業鏈中爭取主導地位。
全新的規劃重點,提高了大灣區在全國經濟改革中的領導地位,充份利用該區的優越地理位置、開放經濟結構、高效資源分配以及國際通訊與物流網絡作為發展的基石,以支援中國經濟向國際市場開放。
避免重蹈覆轍
以往各項區域發展規劃,均旨在理順區內(以及對內地)的經濟政策及資源分配,通過區域經濟融合惠及相關地區(以至區外)各持份者。然而實行區域經濟融合談何容易,歐羅區的實驗結果就足以證明,此一理念過於理想化。
內地先前有關規劃未能奏效,是由於區域經濟融合與發展規劃的主要決策者皆為地方政府,除着眼於各自管轄的地域範圍由此所得實際利益,還需顧及彼此合作關係中,己方地區得失的平衡否則可能要付出沉重政治代價。
是次提出的大灣區發展規劃,應以前車之轍為鑑,訂立嶄新目標,着力開拓境外機遇,在政策協調上尋求突破。各地政府從旁協助,協調政策以促進商機,並為國內企業包括非國管企業提供資訊,降低門檻;如此必能提供更全面激勵,成功促使政策協作。
無論香港或內地的論者,不少都深知「一國兩制」所能在區內提供的多元發展效應,其實遠遠超乎資金、技術和科技方面;由此產生的優勢,其他地區大多數望塵莫及。
香港對大灣區內企業而言,首要優勢在於它既是全球經濟網絡的匯合點,也是面向全球產業鏈的平台,已成為內地企業開設區域總部,以便管理海外業務及向國際市場進軍的熱門地點。
來港經營的內地企業,現時已逾8,000家,僱員佔本地勞動人口近12%,特區政府應對此一發展加以研究,例如考慮降低內地企業(尤其在大灣區的中小企)在港開設辦事處和擴展業務的門檻。香港若能進一步成為內地企業的據點,則大灣區在全國經濟中定能發揮更大優勢。
香港具備有利營商的環境、世界級通訊及物流服務所需的硬件和軟件,作為世界商業語言的英語亦普遍通行;再者,在資訊科技驅動的全球新經濟中,香港更兼具廣受歡迎的兩大優厚條件:作為意念樞紐和具備完善普通法制度。
全球供應鏈的資訊樞紐
自1980年代起,全球經濟融合令國際貿易與投資產生革命性變化。時至今日,再將英、美、中、日出口商品加以區分,說某類出口商品由某國一手包辦,已是毫無意義;事實上,幾乎所有貨品的組件都來自各地,在不同地區組裝,然後運往世界各地銷售。
從前所謂的國際貿易與投資,現在是處於瞬息萬變的網絡的全球供應鏈。隨着科技發展和各地的法規修訂,這些供應鏈和網絡都不斷重組更新。
全球供應鏈屬大規模而呈封閉式的系統,只有得到供應鏈龍頭企業青睞的地區,才可在其生產網絡中獲外判機會。這些供應鏈的最寶貴資產是知識,包含有關每一外判地點的知識;而更重要的,則是關乎處於科技創新尖端的龍頭企業,在「神經中樞」運籌帷幄所具的知識。
某地若能吸引龍頭企業聚集其中,設置區域甚或全球總部,自會發展成為有關全球供應鏈的蓬勃資訊樞紐。資訊樞紐將薈萃人才與企業,從中尋求機遇、彼此互相借鑑。此等樞紐往往能夠自給自足,前往尋求資訊的人才或企業,本身亦會帶來有用的資訊,使資訊樞紐的地位更形鞏固,這是資訊薈萃的效應。
知識屬特殊商品,可以重覆使用,並可供多人同時使用,可驅使人才聚集成群,群體又會吸引更多人才薈萃其中。全球供應鏈的相關資訊樞紐,多由現成國際經濟及金融中心發展而成,隨之萌生發展新業務的新意念。
全球供應鏈往往看來極為脆弱,易受衝擊,其「神經中樞」雖較為堅固,卻非牢不可破。但今時今日,隨着全球供應鏈聚集成群,以往威脅個別供應鏈的衝擊,對資訊樞紐已不足為患。
香港在各方面不乏優勢,足以成為各類全球供應鏈的資訊樞紐。本地已薈萃眾多內地與外國企業,與區內創新企業廣結聯繫,是各類全球供應鏈的創新開路先鋒,金融與相關專業服務百川匯流,兼具開放式國際大都會的社會、文化環境,有待解決的問題,只在於人才短缺與可供發展土地不足兩方面而已。
大灣區發展機遇近在咫尺,香港應根據自身經驗,在「一帶一路」的勢頭下,積極進取,為遠大的前景善加籌劃。
普通法制度的優勢
作為一種商務法制,普通法比內地所行的民法制度更利於營商,包括兩方面:第一,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保障;第二,促進經濟創新。
普通法制度受國家主導的程度低於民法制度,是以較有利於企業創新。但凡創新,都超出現行法典範圍,往往阻延把創新意念商品化的試驗審批程序。
普通法地區法典的管轄範圍不傢民法般巨細無遺,普通法法庭較為自主,根據基於法律原則的嚴謹推理,參照先例作出裁決;換言之,在合乎法理和法律原則、並非專斷獨行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此種嚴謹的靈活性,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關頭,協助推動經濟發展進程所必需的。
金融創新爭分奪秒,普通法制度的優勢尤為顯著,國際金融中心多屬普通法管轄範圍,也就不足為奇。在經濟發展水平相若的情況下,無論銀行與金融市場的效率及競爭力、勞工與產品市場的開放程度及靈活性,以至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保障方面,在普通法地區的發展程度均較民法地區為高。
回顧香港法律史,有兩宗案件足以證明普通法制度利於經濟發展,並且清楚顯示,在香港推動中國以至亞洲整體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普通法制度如何發揮其獨特優勢。
第一宗為1955年「Lee Pik-fu對Kwan Cheong案」,法庭的裁決實質上把《業主與租客條例》有礙市區重建的害處消除。該條例於1947年制定,二戰結束後,大批內地移民湧進香港,但此條例卻壓制樓宇重建。
1945至1951年,香港人口由60萬激增至230萬,房屋供應嚴重短缺,但上述租管條例卻阻止將舊樓拆卸改建為可容納較多住戶的高樓大廈。制定租管條例,目的只在於保障租客免在租約期滿後,被業主大幅加租迫遷。
1955年,Lee Pik-fu女士向租務審裁處申請,着令租客Kwan Cheong遷出,好讓她把樓宇重建。當年房屋嚴重短缺,租管條例不公之處日趨明顯;但政府無意撤銷此條例,只着意保障租客而完全不顧及業主與大批新移民。
租賃事務審裁處John Way先生針對條例中「放棄管有」(giving up possession)而非「放棄保障」(giving up protection)作為保障租客之用字眼的漏洞,而作出以下判決:
雖然除非租客遷出,否則李女士所申請的樓宇重建工程根本無法進行,但亦可假設租客只佔用『建議重建樓宇範圍內的一小角落,不至於對重建工程構成實質影響』。雖然此一小「角落」須小得難以想像或小得出奇,但在邏輯上卻有此可能。
如此詮釋,令審裁處作出假設租客無需放棄對有關單位的管有權,亦可批准有關樓宇進行重建的裁決。這項裁決更為稍後修訂有關條例鋪路,在重建問題上,賦予租賃事務審裁處類同土地徵用權,並使之有權決定對「放棄管有權」租客的合適補償。
若非上述裁判官詮釋法律條文時如此靈活變通,大大減低收樓成本,根本無法將整幢樓宇重建成高樓大廈,增建房屋單位以容納新移民,而房屋短缺情況勢將更為嚴峻。全靠裁判官根據普通法原則作出權宜之計,才能繞過政府僵化的政策,在香港發展史上的一個關口,回應社會的迫切需求。
第二宗案件則為1983年「生發案」,隨着此案作出裁決,新界農地自此可用作存放貨櫃,以致航運業在1970年代大舉貨櫃化之後發展蓬勃,而香港亦於隨後多年成為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
在此案之前,航運貨櫃化加上中國內地改革開放,使香港轉口與轉運貿易發展突飛猛進,儲存地方嚴重短缺,可供存放貨櫃的新界農地需求激增。
當時新界土地用途由「集體政府租契」管制。其中兩大關鍵條文如下:
除非獲政府授權,否則土地承批人不得容許或自行將批租為農地或園圃之土地改作建築用途,只可用作農地或園圃。
除非獲政府授權,否則土地承批人不得在有關土地上架設或建造任何形式之建築或結構。
原告人Melhado Investment Ltd. 聲稱,有關土地用作農地的說明無非是撰寫附表時的地段說明,對業主對有關土地使用權並不構成限制。政府作出反駁,指有關地段根據「集體政府租契」限作農地用途,有關土地當時卻用作存放鋼枝。
上訴法庭在裁決中指出:「政府租契附表中所列的土地用途,僅具說明性質;附表的作用在於紀錄租契的相關土地。若附表原意適用於說明範圍以外,則毋須在契約內文列出有關無牌樓宇的限制。契約條文解釋儼如規定土地承批人死守一個爛廁所75年,實屬無稽。」
上述裁決影響所及,於「集體政府租契」中土地用途被描述為農地者,均可作不涉及建築物的任何用途。換言之,農地(其中包括大批新界農地)作存放貨櫃用途,已不受政府控制。
若非上訴法庭作出上述裁決,在港口及航運服務需求因中國內地經濟開放而激增之際,香港根本難以成為全球最繁忙貨櫃港。業績彪炳的和記港口集團與最近在深圳上市的順豐速運(市值250億美元),亦受惠於改變新界土地用途的「新發案」裁決。若非上訴法庭作出裁決時靈活變通,本港的物流業發展與及中國對外開放必遭遇嚴重挫折。
2017年5月11日,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佟曉玲在《華爾街日報》撰文盛讚香港具備多方優勢,除為「一帶一路」規劃作出貢獻之外,又不時尋求推動發展的新動力與提升經濟的新途徑。
在我看來,只要特區政府能解決可供發展土地不足及人才短缺問題,則香港在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不妨礙商業創新的普通法制度之下,必能發展成為新全球供應鏈資訊樞紐,前途實在無可限量。大灣區發展規劃更將帶動有關城市,成為國家「一帶一路」基建投資外展戰略的先鋒。
參考文獻:
Tong Xiaoling, “What ‘Belt and Road’ Means for Hong Kong”, Wall Street Journal, 11 May 2017.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