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記者測試私人信貸資料庫網上保安,借用身份,試查評級及借貸,竟有意外收獲。誤打誤撞,眾高官檔案垂手可得,一覽無遺。事件見報後,各方反應不一,當事人無奈尷尬,資料庫諉過於人,政府極度遺憾,政客口誅筆伐。至於系統漏洞,各方諱莫如深,避而不談。最令人費解者,有官僚信口雌黃,倡議引進競爭,消弭風險,卻說不出其所以然。放債財務公司則趁機招徠,信貸評級頓變城中熱話。
是回個人資料外洩,抵觸私隱條例,暴露系統設計不周,原屬技術問題,不難解決。不過香港版信貸資料庫,先天不足,局限信貸紀錄,信用評級難免以偏蓋全。信貸審批,可依據作參考,不宜倚賴作決策,始是癥結。若擴展為中央信用資料庫,應否牟利私營,值得反思商榷。
傳統典當押業有句口訣:「有當有贖上等人,有當無贖中等人,無當無贖下等人」,畫龍點睛,總結信用分析之精萃。典當是抵押放款,所謂有當有贖,等於循環借貸,本息準期歸還,信用評級自然較高。有當無贖,等於呆壞拖欠,處分押品,歸本蝕息,信用評級自然較低。無當無贖,等於無借貸紀錄,信用無從評估,高低未知。其實傳統智慧乃經驗之談,能融會貫通實終生受用。
銀行審批全靠資料庫
銀行審批放貸有三大原則。第一、借貸人經濟能力,包括行業、收入、開支、資產、負債等。第二、信貸紀錄優劣,未償還借貸是否正常,過往有否呆壞帳等。第三、銀行不是當鋪,借貸人經濟能力不足,或信貸紀錄不良,不能以抵押品補救對沖。滙豐銀行大班蒲偉士(William Purves)退休,與後輩分享心得,耳聞目睹始為真;審批信貸,必親自走訪客戶,了解實情,判斷是否言而有信,正是活學活用,經驗之談。
企業客戶若是立案法團,帳目經獨立審核,收支盈虧、資產負債等一目了然。即使是全東或合夥商號,無審核帳目可依,也有所得稅報表參考。綜合銀行內部資訊,財務狀況亦瞭如指掌。反觀個人客戶,收入有薪俸稅報表可依,開支儲蓄、資產負債則難以確證,全賴自願申報。信貸資料庫應可補遺,不過香港版本頗有局限。
資料庫前身是租購融資財務公司攜手合作,設立中央檔案,杜絕小巴的士車主一牌數按,防範資不抵債。其後協議擴大範疇,交換拖欠呆壞帳情報,不良客戶無所遁形。其實銀行向有交換客戶信用情報,雖屬機密安排,也受制於私隱法,不可披露具體詳情,只能提供慨括參考資料,例如關係久暫(以年計)、存款多寡(譬如高中低百萬位)、信貸多寡等,並總結評級。香港始終是彈丸之地,商場無機密,惡事傳千里,融資信貸鮮有倚賴資料庫。
千禧新紀元,政府借鏡歐美金融中心,設立中央資料庫,包括所有正常及拖欠信貸,順理成章委托原有私營資料庫,省時省力速成。不過早被美國集團收購,銀行無緣參與管理,檔案局限於信貸紀錄,獨沽一味;所謂信用評級,實際是信貸紀錄評級,切忌以偏蓋全。
資料庫存漏洞風險
是回資料庫被記者冒名闖入,醜態百出,也是先天缺陷、後天失誤所至。資料庫與當事人並無直接聯繫,信貸紀錄乃第三者提供,也無與當事人核證。個人私隱法例卻規定,資料庫必須容許當事人查核。故此當事人須現身,方是穩妥之道;若網上查核更須事先登記身份,始萬無一失。豈料資料庫竟捨正途抄捷徑,不踫壁才怪。
近年網上金融盛行,標榜私人貸款無需現身,以即時批核,隔夜過帳招徠。背後是信貸資料庫評級為本之審批,受到先天局限,欠缺借貸人經濟評估,呆壞帳率偏高,無怪利率不低,始有利可圖。其實銀行早在80年代已計算信用評分,批核信用卡及私人貸款等消費信貸,省時省力。不過銀行洞悉其利弊,預設呆壞帳上限,嚴控風險。
銀行信貸傳統是寧枉毋縱,寧可拒絕邊緣貸款申請,也不冒呆壞帳風險,即使事後反證杞人憂天。信貸評分制度剛好相反,是寧縱毋枉火中取栗,寧可冒呆壤帳風險,也不放過邊緣貸款申請,即使事後反證是膽粗冒進。銀行大班臨別贈言,審批信貸是門科學也是門藝術,得失懸於一念之差或之仁,乃畫龍點睛。
應用智能科技 分析眾人資料
前年金融發展局發表《香港金融科技前瞻》報告,發展配合智能城市、科網策略等政策方略,並綜合為五大範疇:(一)網絡保安;(二)支付結算;(三)身份識別;(四)智能理財;(五)監管科技。不過政府推動金融科技,卻流於技術層面,只聚焦支付結算(如電子支票、轉數快),網絡保安(如區域鏈塊)、及身份識別(如生物認證)。
早前國家主席習近平應邀造訪英國,主方餽贈茄士咩羊毛圍巾予夫人彭麗媛留念,款式顏色有如度身訂造。箇中玄機是大數據,主方搜羅夫人公開資料,包括新聞報道、社交平台等,應用智能科技,分析照片及文章,拆解轉化為數據,模擬夫人品味喜好而設計禮物,成績有目共睹。
大數據時代,金融科技超越支付、認證及網絡等技術層次,全方位信用分析乃異曲同工。銀行乃可從公開資料抽絲剝繭,同樣利用智能科技,塑造借貸人三維立體寫照,包括:(一)背景實力;(二)性格作風;(三)信貸記錄等,深入認識客戶,具體分析風險,預測拖欠機率,是更實際審批依據。
香港資料庫使用仍須檢討
其實香港所沿用資料庫,先天條件及後天操作追不上市場發展。其一、獨立於銀行系統,分享銀行指定信貸紀錄;其二、是盤牟利生意,講求成本效益,難免固步自封。綜合信用評級,更具參考價值,情報也更敏感。若保安漏洞百出,後果堪虞。況且資料庫無需領牌,不受監管,投訴也無門。政府推動金融科技之餘,也需檢討架構組織,分開股權及營運,納入金融監管,加強保障市民。
資料庫應由銀行公會與持牌銀行共同擁有,各佔半數股權,銀行佔份經協商分配。公會是法定機構,向財政司司長問責,銀行是認可機構,向監管當局問責。改組後,資料庫是銀行代理人,也受有關明文法(銀行條例及私隱條例)及非明文法(普通法及案例)約束。營運可外判專業機構,有投標有競爭,達至成本效益。客戶網上查閱個人資料,可借道銀行雙重認證確實身份,私隱外洩事件,不會歷史重演。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電腦人工智能長於資料搜尋、分析、歸納等煩複工作,所沿用靜態信貸紀錄評級模式,未盡發揮其優越性,推陳出新,塑造立體客戶寫照,需衝破傳統思維,更新信用評審基準。不過人工智能始終有局限,不及人腦思維靈活,短於決策。即使革新信貸資料庫,也難取代人類智慧,評級不是審批信貸唯一標準。
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