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是民主基石,愛護民主的都有責任保護新聞自由,香港人都珍惜新聞自由,但不能因為議題敏感而捕風捉影,對任何政策的絲毫改變不看細節就簡單地跳到「民主已死」的結論。究竟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在什麼情況下限制了什麼人哪方面的自由?討論這些細節對新聞自由帶來什麼影響,才是理性愛護新聞自由和民主的做法。
警察通例的修改部分是,警方在處理大型公共事件需要劃定「封鎖區」時,只承認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在冊的新聞機構代表,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才有資格獲得提供方便進入封鎖區。
表達自由跟新聞自由並非完全相同
按照這個定義,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會受到影響呢?首先,沒有警方出動處理的大型公共事件,而且沒有設定封鎖區的情況下,沒有人會受到任何影響,各種採訪活動一如既往,沒有改變。與修訂警察通例前比較,受新安排影響的包括:傳媒機構代表但不在GNMIS 範圍之內,以及原來就不是記者,他們當中部分可能從「香港記者協會」領取了會員證,過去被認為是記者的人士,或者自由撰稿人。
將受影響範圍聚焦以後,帶來兩個方面的討論,一是GNMIS 的登記制度和範圍是否合理,二是警方設置封鎖區的做法是否合理。
據公開資料顯示,GNMIS系統目前有逾200個新聞傳媒機構在冊,涵蓋本地和國際新聞機構,也有網媒。新聞機構的定義應該是:有固定編採人員、有固定發布新聞系統和有頻繁發布新聞周期,那麼,任何符合上述定義的新聞機構,如果無法成為GNMIS 的登記機構,或者因為政治立場原因而被拒登記,應該提出證據公開譴責這個制度。新興的網媒可能在上述3個因素中缺其中一些或者全部,卻指控這套制度對網媒不公平,但在有限的資源情況下,比如政府部門要召開記者會,有場地面積限制,而且要壓縮人數以保證提問機會,試問替代方案是什麼?
這裏必須指出,新聞機構跟社交媒體有區別,任何個人都可以在社交媒體上發表個人的所見所聞所思,那是表達自由,跟新聞自由並非完全相同。即使這樣,修訂警察通例也只是限制了部分人在某種特定場合蒐集資料的方便,對於撰寫和發布新聞,毫無影響。
要辨識記者時 GNMIS或是唯一有效制度
新聞機構是通過多名記者負責採集資料並加以核實後撰寫新聞,編輯核實資料和將不同記者撰寫的新聞合成,以達到全面性和多樣性的效果,記者和編輯都必須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負責。記者的新聞來源包括現場採訪,和通過各種其他渠道,包括從社交媒體獲得的消息,編輯的新聞來源也包括自由撰稿人提供的新聞報道,修訂警察通例對於新聞來源的限制,並非決定性的影響。
受到這次警察通例修訂影響最大的,除了那些原來就不是記者的以外,是自由撰稿人和所謂的公民記者。自由撰稿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應該獲得渠道認證的,但標準和認可機構比較複雜,這裏不討論,但他們並非一定要關鍵時刻進入封鎖區,只要進入封鎖區的傳媒代表能夠真實詳盡及時地報道,自由撰稿人可以依賴這些新聞來源。
公民記者是新聞行業的新品種記者,他們來自社會不同階層和不同行業,可以補充傳統記者缺乏的信息來源,若能遵循處理新聞嚴謹的原則,當然可以採寫出好新聞,特別是在傳統新聞媒體沒有履行伸張正義和不敢揭發真相的情況下,公民記者更加可以起到突破新聞封鎖、促進民主發展的作用。然而,香港目前的狀況是,新聞自由獲得充分保障,傳統新聞機構也發揮了專業的功能,先不說有指有12歲的孩子冒充公民記者,起碼對公民記者的需求並不迫切。
對於自由撰稿人、公民記者和網媒的討論,核心問題是,修訂警察通例是為了在大型公共活動,對市民和警察的人身安全有潛在危險的情況下,警方要設立封鎖區,如何辨識那些記者的資格,就只能用一個制度化的方法去判別,目前GNMIS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制度。
設封鎖區安排 應相信警方專業判斷
至於在大型公共活動現場,警察指揮官如何判定是否需要設立封鎖區、封鎖區範圍多大、距離危險區域有多遠,應該相信警方的專業判斷。目前有新聞業團體抗議警方對封鎖區的做法不合理,過去政府新聞處與新聞界有定期的交流會,這種交流會在目前政府與業界的關係不佳的情況下,是否恢復有待政府與新聞界商定,即使新聞界對封鎖區的範圍與遠近有意見,應該有投訴警察的機制處理,出現極壞的情況,也會有公開譴責的機會,新聞界也會不遺餘力的去報道。
警察要在有時間限制情況下必須判別合資格的記者,進入對人數有客觀環境限制的封鎖區,未能在特定環境下對網媒和自由撰稿人或者公民記者一視同仁,不能因此而指控警察在整體上、在經常情況下長期對記者進行定義,在討論修訂警察通例對新聞自由的影響時,不能一概而論。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