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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港警察開槍實錄

美國制度和社會傾向保護警察,令他們在濫開槍殺人後難以被繩之以法。(Shutterstock)

警察在8月25日對天開槍,阻止在荃灣集結的暴徒包圍並攻擊沒有足夠防暴裝備的警員,而早前在機場亦有一名警員被群毆而拔槍自衛,暴徒最後四散,情况驚險。警方高層已多次向公眾解釋對使用佩槍有嚴格規管,無論在機場拔槍或在荃灣對天開槍都是出於自衛。在2016年的旺角騷亂中亦有一名交通警,在被多名暴徒襲擊下向天鳴槍自衛。雖然傳媒關注警員拔槍或開槍的事件,亦有泛民人士對警方嚴厲批評,不過事實上無論警員拔槍還是真正開槍的例子其實少之又少,近年的開槍事件都只是在警員生命受到威脅下向天開槍自衛。

美國《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自2015年起建立了一個警察開槍導致死亡的數據庫。截至8月27日,美國在2019年暫時共有595人被警察開槍所殺,單是在8月份已有66人。而2018、2017 和2016年則分別有992、986和962人被殺,換言之即每年有接近1000人死於警槍下,數字令人感到極度不安。這些個案遍佈全國各州,例如在港人留學熱點的加州,在2018年就有115人被警察開槍射殺。

其中一個令我感到震驚的案件發生在2012 年俄亥俄州(Ohio)的克里夫蘭(Cleveland),警員懷疑一對黑人情侶在停車場從事毒品交易,於是決定調查,發現車輛並沒有用作從事任何犯罪活動,其後警員認為司機沒有打方向燈而截停車輛,司機並沒有停車,於是警方追截車輛,最後在一所中學的停車場成功攔截他們,並在18 秒間對他們開了接近140 發子彈,黑人情侶最後每人中槍超過20 發死亡,而他們身上並沒有發現任何武器。最後法庭裁定開槍警員無罪,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當然,香港的情况不可以直接和美國相比,但美警濫開槍的情况真是值得關注。

美警開槍殺人實錄

《時代雜誌》(Time)最近發表了一篇文章,講述美警濫開槍後仍逍遙法外的案例,其中一個案例發生在2016 年,一名73歲名叫Mary Knowlton的退休圖書館管理員在警察演習中義務扮演警員,模擬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的險境,而當時警員Lee Coel則扮演悍匪向Knowlton女士開槍。不過警員懷疑誤將裝有實彈的手槍用於演習,向Knowlton女士開了兩發子彈,Knowlton 女士中槍後隨即倒地,在場人士最初以為她只是演技了得,之後才發現她的左邊手肘和腹部流血,最後在送院後一小時返魂無術。涉事警員至今還未接受審判,亦從未受任何拘押,他在事發後還繼續執勤7個月,直至被檢控後才被開除。

《時代雜誌》引述另一個發生在2014年的例子,非裔美國人Eric Garner被警員在紐約摔倒在地,導致他窒息致死,其間他多次表示不能呼吸。最後大陪審團(Grand Jury)決定不起訴涉事警員Daniel Pantaleo,而他在事發後被調往文職,繼續每年獲發85000美元工資,直到今年8月才被解僱。

根據Mapping Police Violence統計,只有1.7% 的警員在開槍殺人後被起訴。另外鮑林格林州立大學(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的犯罪學教授指出,自2005年起共有104名非聯邦執法人員在執勤時因開槍誤殺被捕,最終只有36人被定罪。相反,在2019年5月,在全美75 個最大的郡共有217人因謀殺和誤殺被捕,最終70%的被捕人被定罪。由此可見,美警在開槍殺人後被起訴和定罪的案件少之又少。

雖然美國有不少開槍殺人警不被起訴,不過在2014年就有一名紐約市警官在殺人後,大約一年多便被定罪,他是紐約市超過10年來第一個因開槍殺人而被定罪的警員。

案中涉事警員名叫彼得‧梁(Peter Liang),是一名紐約市華裔警員。事件發生在2014 年11月,他和他的拍檔在紐約東布魯克林區(Brooklyn)路易粉紅樓(Louis Pink Houses)的梯間巡邏,當時環境十分昏暗,所以梁警官根據部門慣例拔槍戒備,他其後被突如其來的聲響嚇了一驚並開槍,子彈撞牆並反彈殺死住在下層的非裔美國人Akai Gurley。最後梁警官在2016年2月被判誤殺和瀆職罪成,面臨15年監禁。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道,數以千計的亞裔美國人在彼得‧梁被定罪後聚集抗議,認為他成了代罪羔羊,因為在梁開槍後幾天,一個在密蘇里州(Missouri)聖路易斯(St Louis)的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槍殺18 歲非裔美國青年Michael Brown的白人警官Darren Wilson。該案死者並沒有犯罪紀錄,又沒有攜帶武器,在被射殺前他僅與警員接觸不到3 分鐘。所以當地的亞裔美國人認為當局對彼得‧梁的判決是種族歧視,及為了緩和當時發生在密蘇里州一直持續至今的抗議警暴活動。

雖然最後梁上訴得直,被判緩刑5年和800 小時社區服務,不過事件可謂「一粒子彈,兩個悲劇」。一方面被殺的非裔美國黑人家庭認為警察濫開槍殺人沒有被判監而感不公,另一方面,亞裔美國人認為梁在開槍殺人後與白人警員殺人後所面對的後果不同而感到不忿,反映美國深層次矛盾非常嚴重。

定罪個案很少

究竟為何成功檢控和將警察定罪的個案會那麼少呢?

《時代雜誌》在最近一篇文章中分析了警員難以被檢控和定罪的原因。首先警察工會的影響力十分大,由於地區檢察官是民選的,所以工會可以利用他們的影響力令檢察官不起訴涉事警員。此外,美國社會中有很多人普遍支持警察,所以陪審團中難免會有撐警人士,增加檢控警察的難度。當警察被起訴時,社區人士往往會為警員籌款,令他們有大量資源應付訴訟。早前提及因義務參與警察演練的退休人士Mary Knowlton被警槍誤殺的案件,其後市政府向死者家屬賠償200萬美元,向他們施壓不再起訴涉事警。

聯邦調查局(FBI)的報告指出,美國警察在執勤時的風險極高,例如在過去10 年間就有超過1500 名執法人員不幸殉職,在2018 年就有55 名警察在執勤時被殺。《時代雜誌》指出,在聖路易斯(St. Louis)的警員表示,曾在警車巡邏時被一名司機截停,並朝他的面部開了兩槍。由於美警的日常工作危機處處,而警例又列明當警察在感到生命受威脅時,可採用致命武力(lethal force)來自衛,所以開槍與否只在乎警員當刻的判斷,故此難以起訴警員在電光石火間作出保護自己的決定。由此可見,美國制度和社會傾向保護警察,令他們在濫開槍殺人後難以被繩之以法。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