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7月以來,關於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衝突在香港多區爆發,有激進示威者衝擊中聯辦、塗污國徽;元朗亦發生「白衣人」襲擊示威者的事件,上環近日又再發生大規模警民衝突。每周的集會遊行看來已成為「新常態」,甚至有人喊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示威者似乎已不再掩飾他們的意圖。然而,示威將走向何方,能夠達成什麼目標,卻愈發變得不清晰。《紐約時報》中文網近日電話訪問了美國著名政治學者、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戴雅門(Larry Diamond),他建議香港的抗爭者,應該宣布運動已取得一定的勝利,並着眼於更長期目標的談判,同時積極準備即將來臨的區議會選舉及明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原文為英文,《紐約時報》中文網有中文譯本)
不能放棄非暴力策略
這篇題為〈探討香港抗議策略:走向激進的風險〉(Hong Kong Protest Tactics: The Risks Of Radicalism)的訪問中,記者指出人們在運動策略方面出現了分歧:有些人認為應該進一步推進如「重啟政改」等根本訴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逃犯修例已經「壽終正寢」,可以見好就收。戴雅門建議「抗爭者」,應該宣布運動取得了一定勝利,並着眼於更長期目標的談判,為11月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和2012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的選戰做準備。
他指出,抗爭運動從純粹的非暴力策略,少數人轉向激進化,以及針對財物(property)的暴力,都令他感到憂心,「儘管這跟對人動粗不一樣,但敲碎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仍然是很暴力的行為」。
「一旦轉向暴力,總會失去一些原來對於運動的支持。」戴雅門進一步指出,民主運動的歷史一再證明,放棄了非暴力策略(nonviolent methods),成功轉型民主的機會便會大大降低;相反,訴諸暴力,可能會使社會上一些原來支持抗爭的力量轉向反對,並且讓治安單位更為強硬,帶來更多壓制。「因此我認為這不啻是破壞了運動的紀律,同時也沒有汲取歷史上一些運動轉向類似激進策略而領袖們無法約束的教訓」。
六四前學生不撤離教訓深
戴雅門特別提到幾周前是「六四事件」30周年紀念,認為重新思考悲劇的教訓至為重要。「深印在我腦海中的其中一個教訓,是趙紫陽(中共前總書記)走到廣場,請學生離開。當時他們已表達了改變中國的一些訴求,贏得了道德上的勝利。趙紫陽當時便警告,如果他們拒絕離去,悲劇便會降臨」。
「30年後,記取這個教訓十分重要。」戴雅門同意,香港不是中國大陸,北京動用解放軍鎮壓的門檻會高得多,「但我認為這個政權仍然有能力使用強力鎮壓。人們應該明白,抗議不可能無限期持續下去,到了某一階段,北京的領導層或會認為這種無了期的抗議,是對其權威和地位的肆意挑釁和羞辱」。
他續說:「一旦北京決定出動解放軍,或者採取一些本地與中央層級結合的鎮壓手段來控制局勢,很不幸,西方不會有人騎着馬來拯救香港的民主人士,我們沒有能力也沒有立場這樣做。」
戴雅門強調,非常欽佩這場民主運動和年輕抗爭者們的熱情,他們非常有勇氣,冒着巨大的風險走到這一步。「但是你們要有適可而止的概念,戰略願景的觀念……有時需要降溫,而非火上加油。如果持續激進下去,這場運動累積的一些成果和道德優勢,可能得而復失」。
香港對中國重要性日減
他又警告,中國已經不像以往那麼需要香港了,一方面是因為中國內地其他國際貿易與金融中心的崛起,另一方面也因為容忍香港亂局的「本益比」(cost-benefit ratio)也在逐年改變。「數據當然不會撒謊,純粹從經濟角度,中國遠非曾經那樣需要香港」。
從政治角度看,中國仍然需要香港向台灣展示一國兩制構想可以成功。不過,他認為,中國高層愈來愈斷定,最重要是香港不要成為中共執政的風險因素。他們堅決拒絕給予港人全面民主的原因,在於害怕全面民主的模式香港出現,民主的種子或會因此散播到中國的其他地方。
戴雅門最後舉出南非曼德拉的讓步,以及他與南非白人前政府進行談判過程中堅持紀律原則作為例子,指出對於曼德拉而言,保留前種族隔離政府的一些象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他看到了作出妥協,能夠令到對方同樣作出妥協,因而聰明地作出了讓步」。而在香港,民主派與「威權政府」(指北京)之間的戰略性權力平衡,相較於當年的南非更加不利。因此,曼德拉的例子就更具借鑒意義。
戴雅門簡介
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著名政治學者,數十年來專注研究民主轉型,曾於包括大中華區在內的全球超過70個國家和地區實地研究。多年來關心香港社會的發展變化,曾為留學史丹福的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主席、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的論文導師,也曾訪問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
著作包括《民主精神》(The Spirit of Democracy)、《妖風:從俄羅斯的瘋狂、中國的雄心和美國的自滿手中拯救民主》(Ill Winds: Saving Democracy From Russian Rage, Chinese Ambition, and American Complacency)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