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時期最後一屆的立法局,回歸前一天匆匆二讀和三讀通過了一些部分議員認為回歸後絕無機會通過的法例,包括《保護海港條例》(條例)。條例可能是香港法例中最簡短的,只有4項條文,但對香港日後發展的影響極深。
特區政府當時在條例涵蓋的海港範圍內一些經濟和基建發展計劃被迫叫停,政府和環保團體為了相關工程和計劃對簿公堂,雖然政府基本上是輸家,但未嘗不是壞事,因為官司的結果刺激了政府的管治思維,提高其對可持續發展和保育如維港般「天然財產」責任的敏感度,亦令其認真思考香港發展中環以外核心商業區(CBD)的需要。
不過條例把「尚方寶劍」以及其後法院對其條文的詮釋,將所有維港填海工程,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都一刀切禁止,包括一些符合該條例立法原意的小型和臨時性填海工程。為此政府有意修改條例,以附例表列16項等工程如行人板道等,讓該等設施及工程豁免於條例的禁令。
港府欲修例 放寬小型填海工程
政府的初步建議提交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議員們可能不想被批評是「橡皮圖章」,總得找一些問題質詢政府,但不會有礙建議獲得支持。政府會於下月展開公眾參與,收集意見後計劃於明年上半年正式啟動修例程序。條例通過以來25年,維港因為不許填海的得失,已顯示得非常清楚,市民對修例建議是否值得支持應該心中有數。
今天的政府已汲取了當年政府與民間團體進行「維港保衞戰」的教訓,多管齊下的開闢商業和住宅用地策略只包括在維港以外填海。事實上,現今政府亦很難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發展住宅和商廈,因為除了在西面堅尼地城對開的青洲一帶水域和分隔前啟德機場跑道與九龍灣的水體外,維港已沒有地方可供較大面積填海。況且,政府近年積極建設和優化維港兩岸海濱的設施,不但大受公眾歡迎,亦吸引了不少外來遊客享用,很難想像政府會愚蠢至在優化或新建的海濱設施旁進行填海。
除了法律保障,今天的維港還有非法定的機制守護。政府2004年設立有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的共建維港委員會,2010年把其升格為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包括專業學會、公民及環保團體、商界組織推薦的代表和獨立人士。委員會其中一項職能是「就海濱規劃、城市設計、發展及管理作整體統籌及監督」,雖然該委員會對維港填海並無既定立場,但相信維港填海作商廈和住宅發展是絕不會被委員會接受的。委員會將於本月底開會討論修例建議。
非法定機制 守護維港
上世紀80年代至千禧年代初,維港填海的壓力主要來自港島中區核心商業和金融區的寫字樓持續供不應求,以及商界對它們的辦事處擁有一個中環地址的迷戀。時至今日,甲級寫字樓群組已不是中區的專利,在香港及九龍其他地區也漸成氣候,政府近年更計劃發展中區CBD1以外的九龍東CBD2和「明日大嶼」CBD3,不少跨國企業都已從CBD1遷往租金較便宜,有助降低營運成本的其他商業區。
因着以上種種條例在1997年通過後的發展和因素,公眾不必擔心修訂條例會如一些團體所指讓政府走回頭路恢復在維港填海。比起政府和社會要一起盡快解決的各樣深層次問題,維港可能重新進行大規模填海的威脅實是微乎其微,希望公眾不要花時間和精力在這事件上糾纏。早日通過修例建議,有助開展某些涉及小規模填海但遲遲動不了工的利民設施。相對20多年前維港填海引發的軒然政治大波,但願今次的修例建議只是產生一些漣漪。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