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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政局 終院拒禁黎智英聘海外大狀 李家超建議中央提請人大釋法

終院拒禁黎智英聘海外大狀 李家超建議中央提請人大釋法

終審庭拒絕律政司提出的終極上訴申請,容許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事件上升至釋法層面。特首李家超表示,律政司將向法庭提出押後審訊,港府將建議中央政府提請人大就《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

本社編輯部 作者: 本社編輯部
2022-11-29
灼見報道

標籤: 人大釋法司法獨立李家超湯家驊譚惠珠陳弘毅陳澤銘香港國安法黎智英
李家超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政府新聞網圖片)
李家超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政府新聞網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先後在高等法院和上訴庭敗訴,終審庭上周五開庭處理律政司提出的終極上訴申請,三名法官在聽取各方陳詞後,於11月28日(周一)作出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11月28日(周一)表示,將在中央政府要求提交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國家安全案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相關建議的考慮和關注有8點。

他今早(11月29日)進一步表示,律政司今日會向法庭提出申請,押後有關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又留意到3個中央代表機構的聲明都支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感覺到中央高度重視。他相信人大釋法並得出結果後,再處理有關案件最合適,符合案件及法制利益。

終院:新論點未經闡明 亦未有證據支持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11月28日(周一)頒下判詞指出,律政司一方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包括考慮聘請海外大律師的原則,並不適用於《國安法》案件;《國安法》有獨特性,源自大陸法系的中國法律,來自英國的海外大律師,經驗局限於普通法範圍,難以對此有所貢獻;《國安法》處理包括「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罪行,批准海外大狀來港抗辯,亦有違《國安法》的相關目的。

終審法院認為,有關的新論點有其明顯重要性,但下級法院先前並沒有探討過這些爭議,根據法律原則,如果在上訴時准許提出,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律政司提出制訂《國安法》是要處理「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聘請海外大律師有違此目的,終審法院認為,有關說法極需詳加解釋和證據支持。律政司提出黎智英案涉及「國家機密」,但陳詞中亦未有加以解釋。

判詞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如果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法庭定必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出恰當裁決,但律政司在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才在根本上改變論點,未經闡明亦未有證據支持,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律政司顯然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

終審庭不認同律政司一方所指,上訴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會成為不良案例,認為有關決定只針對個別案件,不會構成先例。

終審法院認為,新論點有其明顯重要性,但下級法院先前並沒有探討過這些爭議。(Shutterstock)

李家超:無法保證海外律師不受施壓

李家超昨日於政府總部會見傳媒,表示現行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不受外國政府、組織、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確保遵從《國安法》63條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因此,將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

他表示,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之前產生,但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尤其是外國及境外勢力,對《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實施,包括實施不同形式制裁、限制等,亦有外國官員、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商界人士杯葛和阻止參與本港正常活動。

他又指出,《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的規定,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並非針對某國國籍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

尊重法院裁決 唯有責任釐清

但李家超也補充,被告人有權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中挑選律師,即使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而且,律政司敗訴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並非「輸打贏要」。他指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律政司已盡最大努力並充分提出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理據,向法院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但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若有問題要釐清時,有責任提出,符合香港利益、《國安法》規則及憲法秩序。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問題,也重申《國安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

李家超指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新聞網圖片)

中央駐港機構支持特首釋法建議

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都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有關條款的建議。

國務院港澳辦表示,黎智英及其團夥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犯下的樁樁罪行,必須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徹底清算。他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而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案件,與《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發言人表示,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中央政府全力支持他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中聯辧發言人也發表談話,表示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的報告,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

發言人指出,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實屬罕見,不僅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而且有損本地律師職業聲譽和香港法治形象。

中聯辧發言人表示支持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的報告。(亞新社)

駐港國安公署:嚴重關切案件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則表示,嚴重關切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一事,將密切跟進此事的發展。他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代表最高公眾利益。公署將依照《國安法》堅決防範任何涉國家安全風險,兜牢國家安全底線,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

發言人又表示,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司法、執法機構應當切實執行《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既是特區司法、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港人對香港的信心所在。

發言人強調,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堅定捍衛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憲制秩序,堅決維護《國安法》的權威,堅決依法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有決心有能力與特區國安委和司法、執法隊伍一道,堅守依法治港,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共同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表示,嚴重關切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一事,將密切跟進此事的發展。(亞新社)

陳澤銘:港府提議釋法 對法治傷害較小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昨在終審法院頒下書面裁決前表示,《國安法》附則第62條表明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法例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由終審庭行使釋法權或由特區政府提出釋法,對法治的傷害較小。

他重申,本港過去已有5次釋法,分別由法院提請、中央主動提出或特區政府提出,對香港法院有信心。

陳弘毅:立法原意防止外國干預 外國大律師不適宜參與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外國律師參與個別案件的訴訟,在本港極少數案件才出現,《國安法》起草時可能未特別考慮到有關情況。

陳弘毅在港台節目表示,根據政府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的理解,即使《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外國律師參與的問題,但立法原意是防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外國大律師就不適宜參與訴訟,當局提出釋法主要希望人大常委會,補充《國安法》一些不清楚地方,並作進一步説明。

他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本港法庭在個別案件有酌情權,容許外國律師來港參與訴訟,但如果與《國安法》或者人大的解釋有衝突,當然以《國安法》或人大釋法為準。

陳弘毅指出,根據案例,市民要選擇在香港有執業資格的律師,而世界各地都是如此,例如在美國訴訟,要聘用具有美國執業資格大律師,其他專業包括醫生亦然,一般市民應該不會覺得,不准聘用外國律師是特殊的安排。

他又預期,這次釋法只限於《國安法》有關參與訴訟律師資格的條文,應該不涉及其他條文或者《基本法》。

陳弘毅指出,根據案例,市民要選擇在香港有執業資格的律師。(灼見名家圖片)

湯家驊:提請釋法與判決沒有直接關係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當局提請釋法並非為處理終審法院有關判決,而是釐清《國安法》條文不清晰的地方,與判決沒有直接關係。

湯家驊認為,可重新檢視外國律師來港執業條件。他亦提到,例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如果社會認為,法庭可以有權委派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的做法亦適合香港,經詳細討論後,可考慮就此立法。

他又認為認為,當局今次提請釋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在普通法地區的地位或形象,他認為特首的意思是,如果有關律師或大律師沒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一旦犯事便難追究,若於香港全面執業,本地專業組織就可跟進。

譚惠珠:李家超做法正確 行政立法各司其職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接受港台訪問時表示,本港法院已經充分考慮律政司要求,決定不可就黎智英案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提出上訴,已經階段性完成正當法律程序,李家超的做法正確,形容是行政立法各司其職。

在立法原意問題上,譚惠珠說全國人大會議當年就《國安法》的說明,已提到堅決反對外國及其組織或個人,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事務,原意就是盡量不要讓危害國家安全執行的事情發生。她說自《國安法》訂立後,已不只一次看到有外國議會或政客,藉其影響力干預本港司法情況。

譚惠珠指出,不要亦不能用以往5次人大釋法的程序去比較今次釋法,因為以往是解釋《基本法》,目前是解釋《國安法》。《基本法》第158條訂立相關程序,例如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但人大常委會是按照《憲法》第67條4款解釋《國安法》,並不需要徵詢基委會意見,而是根據解釋其他全國性法律的程序去做。

譚惠珠指出,不要亦不能用以往5次人大釋法的程序去比較今次釋法。(灼見名家圖片)

她認為,律政司要求押後案件屬正當安排,以免開審後才發現Tim Owen不可代表被告,浪費很多時間和引起混亂。她又相信常委會很很重視這次釋法,會很快完成釋法程序,因人大常委會將於12月底開會,如果案件能押後至明年審訊,估計人大常委會未必需要加開臨時會議。

被問到人大釋法與駐港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前者的負面影響是否較細,譚惠珠表示,人大釋法可以處理李家超提出的8點關注,覆蓋範圍更廣,對於《國安法》日後實施有深遠影響。

她認為人大釋法後不會規定官方派出的律師,代表被告處理國安案件,因為被告仍有權選擇在本港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這一項權利沒有改變。被問到人大常委今次釋法,會否考慮擴大禁止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涉及國安元素的煽動罪案件等,譚惠珠認為提問具邏輯性,應考慮一個範圍,一切要交由人大常委會考慮,當然亦會顧及範圍不要太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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