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前,房委會一直沿用15%和18.5%這兩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作為概括衡量租戶負擔能力指標。前者是按舊式公屋每人5.5平方米居住面積標準計算。後者因應引入和諧式公屋,每人7平方米居住面積計算。1997年初有立法局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提出修改《房屋條例》,限制房委會調整公屋租金幅度和次數,規定房委會對任何更改租金的釐定,須於對上一次所釐定租金的生效日期起計最少3年後方可生效。此外,房委會不得令轄下所有租住屋整體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超逾10%。
回歸後經歷亞洲金融風暴,出現通縮,房委會停賣居屋,將所有空置居屋轉變為租用公屋。加上2003年爆發SARS,因修改後房屋條例規定,既不能加租,又無力減租,更認為有關條例並無此項要求,惟有押後檢討租金,並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公屋租金政策。
更改租金釐定
2002年有租戶就房委會押後檢討租金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要求房委員會減租。申請人獲原訟法庭裁定勝訴,但上訴法庭裁定房屋委員會上訴得直。案件最終提交終審法庭審理。2005年11月終審法院裁定,房屋委員會在公屋租户司法覆核中勝訴。
終審庭裁定房屋條例內「更改租金釐定」一詞,是就加租的決定而言,不包括減租的決定。又確認上訴人並無有合理期望房委會每3年調整租金一次,確保租金與入息修例中位數不超10%。
2006年3月,房委會發表諮詢文件,以蒐集公眾對修改租金準則意見。期間專責小組委員會成員出席過百次與這次諮詢有關會議,及四場公眾論壇。並於2006年11月將租金政策檢討報告,報告提交房委會通過。然後着手草擬修訂房屋條例,於我2007年7月離任後完成,提交立法會通過。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