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中聯辦是否需要遵守香港特區法律?中聯辦是否可以干預香港事務?大家爭論不休,但這些問題重要嗎?
《基本法》對於北京來説只是工具。條文內容不方便時可以釋法,連釋法都不方便時乾脆做了便算。我們説他們違反《基本法》,他們説沒有,可以怎麼辦?
中聯辦4月17日的聲明説:「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立法權,均來源於中央授權。被授權者須對授權者負責,授權者對所授出的權力擁有監督權,這個道理不言自明。」
這段文字的重點是「不言自明」。換句話說,它這個監督權不需要什麼法律或者政策明言,是自自然然已經有了。這段文字與法治精神大相逕庭,但如果我們對中共的法治觀念根本沒有期望,也就不必對這種論述感到奇怪。我感到奇怪的反而是:什麼時候中聯辦被賦予了監督權?以及是誰作出這個賦予呢?
誰授權給香港特區?《基本法》第2條寫得很清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全國人大是授權者。什麼時候全國人大決定中聯辦代表它來監督香港特區呢?
《基本法》第12條説:「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常識,這個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務院。把《基本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可以解讀為當全國人大休會時,國務院對特區有監督權。什麼時候國務院把這個權下放到中聯辦?
當然,了解中國國情的人都明白,監督特區的真正機制並非體現於這些「明文」,而是由無論是《基本法》、人大決定、國務院公告都沒有提的黨中央來決定。中共最高層會設定相應的人事組織來領導香港工作。
在回歸初期,中共中央大體上真的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所以也好像沒有設立特別針對香港工作的高層組織,簡單地由熟悉香港事務的當時總書記江澤民和副總理錢其琛領導香港工作,香港特首直接向他們負責。港澳辦與中聯辦只是分別負責研判對港政策和前線聯絡,是辦事機構,不是權力機構。
中央對港方針有由強硬趨向更強硬之勢
2003年「七一」大遊行震動北京,中共中央的回應是加強對香港工作的領導,成立向政治局常委匯報的香港(準確一些説是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第一任小組組長是當時主管中共中央秘書處日常事務的曾慶紅。雖然曾也有國家副主席的銜頭,但這跟港澳工作沒有關係。曾之後,這個小組組長先後由習近平、張德江、韓正出任,其國家職務各有不同。重點是小組組長由一位政治局常委出任,他也是日常監督特區的中央領導。
至於港澳辦和中聯辦,它們的主任是協調小組的成員,但不單不是小組組長,除了之前的廖暉和現在的夏寶龍(兩人都是副國級)外,連副組長也不是。協調小組有多個工作系統的代表,包括地位比兩辦主任高的官員,他們的角色是一同輔助組長,協助他有效監督特區。
那麼是什麼時候中聯辦一個辦事機構變成一個權力機構?什麼時候中聯辦主任一個部級官員變成有權監督「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區?
目前風波詭異之處是過去特區政府關於中聯辦的地位和角色的論述,從來沒有被中聯辦或者北京糾正。現時中聯辦聲稱自己擁有對特區的監督權的新提法,特區政府最初亦不懂回應。這樣一個事關重大的問題,何以北京不在事前通告和部署,以協調訊息的發放?
中聯辦只是一個辦事機構,主任駱惠寧本來是半退休出任人大閒職,他不至於有自我「充權」的膽量。近日事態有兩個可能原因。第一是韓正作為協調小組組長,授權中聯辦或者兩辦代表他監督特區。
第二個原因是習近平繞過韓正及其小組,直接向港澳辦及中聯辦發號施令,直接把持香港工作。不久之前,港澳辦升格,把原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和中聯辦的駱同時任命為副主任,由副國級的夏寶龍出任主任。其實夏也是已經從實務工作退下來的幹部,雖然是副國級,但地位並不算高,何以要搞港澳辦升格的大動作?不過如果習近平想把權力集中,一枝竹竿插到底,通過指揮夏和駱,掌管香港工作就可以如臂使指,那麼港澳辦升格就是情理之中。
香港工作協調小組內有方方面面的利益,決策考慮會少一點偏見。但習夏駱這一條權力帶沒有制衡,香港工作出錯,損害香港和國家利益的機會大增。近日對港方針有由強硬趨向更強硬之勢,是否與此有關呢?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
資深的公共事務顧問、政策分析員和傳訊專才。
從事時事評論近40年,工作經驗包括新聞工作、經濟研究和工業管理。
在倫敦經濟及政治學院取得博士學位及在香港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他曾出版多本關於香港和中國政治的著作。
於2005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於2004年獲頒香港公開大學榮譽院士及於1990年當選香港十大傑出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