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與「民主」,哪一樣重要?香港人會怎樣選擇?
你或會認為這問題荒謬:愛國與民主不是互相排斥的;為什麼要比較兩者的重要性?為什麼只可以選擇其中之一?
不過,你大概也會同意,很多香港人認識的「民主」,特別是「民主派」、「泛民主派」說要爭取的民主,不是中國政府實行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而是以普選為基礎的政治制度,即中國官員和學者不時提及的「西方式民主」。中國並不實行這樣的制度;不但現在不實行,而且從理論上否定了它,拒絕向「西方式民主」發展。
另一方面,儘管不少人會說,「愛國」就是「愛山河壯麗的中華大地,愛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不等於愛政權、愛政黨;但中央和特區政府所說的「愛國」,是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承認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權,承認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分子。任何人如果撇開了這一條去談「愛國」,他就不會被認為是「愛國愛港」,起碼不會被認為屬於愛國愛港陣營。
不能既愛國又愛民主
在香港的政治環境裏,沒有人可以既愛國、又愛民主。建制派和泛民主派是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兩個陣營;沒有人可以同時屬於兩邊。如果你是建制派,卻說自己支持民主,沒有人會相信;如果你是泛民主派,卻說自己愛國,也沒有人會當真。如果你說自己是「中間派」,那麼你就「兩面不是人」;兩個陣營都不認你,這邊說你假愛國,那邊說你假民主。
為什麼回歸以來歷次選舉,每當投票率夠高,例如在歷屆立法會地區直選和去年的區議會選舉,建制派得票便輸給泛民?理由很簡單:多數香港人認為,民主比愛國重要。
這說法如果激怒了愛國人士,在他們拍案大罵之前,讓我再加一句:《基本法》也認為民主比愛國重要。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雖然行政長官普選時仍要先經提名委員會提名)。中國官員曾多次指出,以普選為最終目標,《中英聯合聲明》裏是沒有的,寫《基本法》時刻意加了上去。《基本法》把普選作為最終要達至的目標,即是肯定了它是好東西;規定循序漸進,即是要不斷朝着普選的方向發展。誰可以說《基本法》認為民主不重要?
《基本法》重民主輕愛國
相比之下,《基本法》的條文裏,有哪一條跟「愛國」扯上關係?《基本法》第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當然是「一國」的根本原則。可是,這「一國」跟香港人有什麼關係,在《基本法》裏找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出了多項中國公民的義務,包括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履行這些義務,是愛國的基本要求。
《基本法》把中國公民和香港居民兩個概念區別開來,裏面有一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有十多條講權利和自由,只有一條講義務:「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只此而已。香港人──包括擁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人──對國家有什麼義務,《基本法》隻字不提。近年中央官員強調《憲法》在香港適用,《基本法》連這一點也沒有提及;而《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義務是否全部適用於香港,沒有人知道。
愛國無光榮感 不支持民主感恥辱
「港人治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嗎?《基本法》裏找不到任何支持或保證。規定「港人治港」的是《基本法》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請注意:第一,條文規定,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資格組成特區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如果你是中國公民,但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你就沒資格;更重要的,只要你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使你不是中國人,也可以成為「治港者」。(《基本法》另有條文規定,一些重要職位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等,必須是中國公民;但同時又規定擔任這些職位的人要有特別長的居港年期,生怕從內地派人來出任。)
第二,條文沒有提司法機關。是不是另有條文規定特區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身份呢?有,第9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不但國籍沒有限制,而且連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也毋須擁有。這是為什麼數年前有人說「法官也要愛國」時,很多人感到莫名其妙。
誰可以從《基本法》裏找到愛國的重要性?
特區政府要求學校對學生進行《基本法》教育。學生學了《基本法》,對「民主」和「愛國」會得到怎麼樣的印象?會產生怎麼樣的態度?「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在2012年觸礁之後,一般學校都不願或不敢名正言順地對學生進行國民教育了。「愛國」成為一個爭議性詞語,很少年輕人會以愛國為榮;對比之下,不支持民主就是不光彩的事。
選舉裏的兩個陣營,舉着不同的旗幟:這邊是「愛國」,那邊是「民主」。選那邊的人比選這邊多,你能怪誰?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