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今年的《施政報告》創了兩項紀錄。第一,因為遭到泛民議員在立法會的阻撓,她被逼在場外透過視像宣讀。此創舉雖然並不違憲,但難免有損政府威望。第二,今年的《施政報告》是回歸後最多人不滿意的一份。根據香港民意研究計劃做的民調,65%的受訪者感到不滿意,滿意的只有17%。報告的整體評分為29.7%(100分滿分),較林鄭首年及次年的《施政報告》(分別評分為62.4%和48.5%),顯著下跌。調查也顯示,61%的受訪者因為這份報告對香港前途減少信心(增加信心的為12%),也是歷年新低。
市民對今年《施政報告》不滿意的原因不難理解。在《逃犯條例》導致的抗爭浪潮,沒有因為警方的武力鎮壓而畏縮的情況下,市民希望政府能夠在《施政報告》中有個貼近民情的說法。因此,報告發表前夕的民調顯示,47%的受訪者認為報告應優先處理「社會撕裂」的議題,而只有19%認為「土地房屋」優先。結果是《施政報告》對當前的嚴重官民衝突幾乎不着一墨。而像事前吹風般,政府把重點放在土地房屋和其他民生議題上,妄想政治問題可以透過經濟優惠解決。
在重中之重的土地房屋方面,《施政報告》其實沒有什麼破格的新思維。例如政府宣布會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新界棕及私人土地,只是恢復過往半世紀以來的做法。與地產商合作發展農地,而美其名為「土地共享」計劃,依然會繼續進行,同樣會引起爭議的「明日大嶼」也會開展。在房屋方面,大多數建議都是原來項目的加碼。最大動作是把九成按揭的首置上限由400萬元提升至800萬元。這項措施方便有能力供樓但沒有三成首期儲蓄的中產人士買樓,本身是件好事。現時向發展商支付較高按揭利息的業主也可把按揭轉到銀行而支付較低利息。不過,在香港經濟出現衰退,而樓價逐漸下降的情況下,政府才順應民意提高按揭上限,難免令人猜度此舉包含「托市」的政治目的。今時今日買樓,真的要想清想楚才好。
《施政報告》乏善足陳,但林鄭在事後電台節目中對當前政局的一些回應,卻有點新意。
港警宜認清新形勢
特首林鄭月娥今年的《施政報告》乏善足陳,但她在事後接受傳媒及公眾提問時,有兩點回應卻值得高度關注。一是有關警暴,二是有關特赦示威者。先談前者。
林鄭首次清楚表明,她支持警隊執法,但並非「盲撐每一位警員,每一個行動」,政府不會容忍任何違法暴力行為,包括警察。在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這個政府一直堅拒考慮的議題上,林鄭轉了口風。她表示,監警會將於年底提交首階段報告,內容涵蓋7‧21元朗西鐵站白衣人襲擊事件、8‧31太子站警方涉嫌以過分暴力對待示威者,以及警方涉嫌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虐待被捕者。倘若屆時監警會報告未能平息爭議,政府會想其他方法回應。後來,屬建制陣營的《南華早報》引述消息,指如果公眾對監警會的報告感到不滿,政府會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實事求是,監警會有可能提交一份警方和市民都滿意的報告嗎?
記得林鄭在被路透社披露內容的閉門講話中,提到因為反修例風波已提升至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層面,她可以作出決定的空間極為有限。她也稱現時自己一無所有,只能靠3萬警員頂着示威浪潮。這番說話,解釋了為何香港警隊獲得港澳辦的崇高敬意,而林鄭一直以來都拒絕接受任何對警隊執法,或個別警員可能違規的批評。成為止暴制亂唯一力量的警隊因此變得高大威猛,對聽不入耳的意見加以痛擊,例子包括員佐級協會主席斥罵政務司長張建宗代警隊就7‧21事件道歉,以及被內地捧為抗暴英雄的光頭警長,在微博質疑特首會見勇武示威者是損害警隊執法。《禁蒙面法》生效後,警員如虎添翼,強悍執法,包括強行扯下記者的保護面罩。
我相信林鄭改變態度,願意較持平地看待警暴問題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得到中央的支持。事實上,從中央強調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的角度看,香港警權不斷膨脹至唯我獨尊的地步,是不可接受的情況。看到林鄭的轉變,是時候警隊上下認清新形勢,在言行和表現上,回歸市民大眾一向理解的專業,並有心理準備,接受個別違法違規的警員將來會被處理的可能。
特赦或酌情處理示威者不違法治
直至最近,特首林鄭月娥對五大訴求中的「特赦涉嫌違法的示威者」,斬釘截鐵地說不。她指這項訴求違反香港的法治精神,並強調在《基本法》下,所有檢控工作均由律政司作出,不受任何干預,而政府須依法辦事,才能展示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並因此繼續令外國投資者安心。
然而,在《施政報告》發表後的一個電視台訪問中,林鄭在回應會否對未成年的被捕人士運用特赦權時,指出《基本法》有條文授權特首可以對已判刑的個案行使赦免,以往亦曾運用。不過,她強調政府不能不追究違法者,也不想釋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違法行為會被赦免。她也說,在不違反法治基礎下,政府有誠意研究為被判刑的示威者提供支援,但現時不能透露詳情。這番說話,肯定較她之前的立場有彈性得多。
林鄭指的《基本法》條文是第48(12)條的「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事實上,行政首長有權就已判刑的人士赦免或減輕其刑罰,是幾乎所有國家或地區的憲法或法律都有明文規定的條款。行政首長應否行使這項權力,視乎具體情況。但依法行使特赦或減輕某些罪犯的刑罰,並沒有違反法治的原則和精神,卻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其實在檢控方面,涉嫌違法者應否被檢控,除了考慮證據是否足夠定罪以外,還須考慮「公眾利益」,而根據律政司公開的檢控守則,這包括多項因素,例如「疑犯的年齡」、「特殊情況」、「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誡)」。又例如,現時的警司警誡計劃適用於未滿18歲或65歲以上的人士,而只要觸犯的罪行不涉及暴力傷人、毒品及性罪行,便可以警誡代替檢控。今天警方在止暴制亂行動中,拘捕了不少年輕至12歲的示威者,令人心痛。在決定如何依法處理他們時,政府是否應該仔細考慮相關的「公眾利益」?
只要符合公眾利益,香港的法律和法治精神容許政府特赦或酌情處理違法者。不要忘記,這場慘烈的示威是政府犯下彌天大禍而引起的。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