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南韓依賴娛樂及文化產業名利雙收,而當地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發展亦經常被認為是亞洲的先驅。筆者翻查資料發現,南韓的社會企業發展契機始於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當時國民最低失業率曾逼近7%,令政府的公共財政飽受嚴峻壓力,經濟危機引發貧富懸殊、社會及環境、勞動力市場等問題,就是在這種負面背景下,促使南韓政府決心制定政策解決逆境。
政策重心變解決就業
為求改變失業率高企等社會問題,南韓政府於2000年推出「國家基本生活保障法案」(National Basic Livelihood Security Act),該法律規定公民社會團體必須有「自給自足型企業」資格才能獲得政府補助,可被視為是社會企業的最初形象,及後在政府推動下,這些企業紛紛成為幫助解決失業及貧窮等社會問題的政策工具。
事實上,於南韓的社會企業發展過程中,政府一直保持開放態度讓公民社會團體參與,令政府不須投放大量資源,而是藉與公民社會團體交流和合作,繼而達到解決社會問題的目標。不得不提的是,2007年南韓勞動部更率先通過「社會企業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規定「工作整合」(work integration)為社會企業的主要功能之一,讓南韓成為亞洲首個以立法推動社會企業的國家。
但筆者認為,雖然南韓政府出心出力扶植社會企業,但歷史背景關係令她們的社會企業目標側重於創造就業機會,變相忽略了其他社會利益及服務。若把南韓和本港相提並論,亦可發現兩地的社會企業特質大不同,本港政府有多個部門推動社會企業,各部門各有政策實踐目標。
政府干預或限制創新
簡單而言,南韓政府對支持社會企業發展是在具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進行,以及是從國家立法層面去認同社會企業的定義,故社會企業都是獲得政府認證的機構;而香港的社會企業則不受立法所限,經濟及發展模式不會受到政府直接干預,因此我們評估兩地的社會企業的發展與成果須小心處理。另有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3月止,南韓有801家社會企業獲得政府認證,該數字亦年年增長。
總括來說,筆者認為透過由上而下(Top-Down)的方法來推動或改革社會政策,效率當然十分高,但當中亦有缺點,以南韓推動社會企業為例,國家的角色難免會變成積極性干預,而政府的財務支持亦有可能會弱化社會企業的持續發展能力,甚至會限制社會企業的創新發展動力,某程度上會令法律政策與社會企業之間失去一個平衡點,最後產生一定社會副作用。
原刊於iMoney,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