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因為大灣區經濟愈趨一體化,當中大量的商業交易、投資活動和合作專案,因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包括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香港的普通法和澳門的葡萄牙法制度,這幾種體系的差異可能導致跨境爭議和解決的複雜性。
跨境爭議訴訟常常耗時費力並且成本高昂,當事人可能需要在不同地區提起訴訟,並面對各地法律程式和語言障礙,於是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可以提供一種更為高效、靈活、低成本的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快速解決爭議,減少時間消耗,促進經濟合作和發展。調解員作為中立第三方,要協助爭議雙方進行調解並達成協議。全個過程應屬自願,參與方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參與和接受。
共同制定標準 提高互信和共識
為推進大灣區調解,各地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是必要的,粵港澳三地的法律部門應共同制定調解標準,涵蓋調解人員的資格要求、調解程式的規範、怎樣執行結果等方面。通過制定一致的標準,可以建立起互信和共識,增加大灣區調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可以執行。如果協議一方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根據相關司法程式,向當地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法院將根據協議作出相應判決。
三地政府還可以提供財政和資源支持,建立大灣區調解機制和平台,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和可信賴的解決爭議的選擇,包括共用資訊、協商立法、制定共同調解程式等。通過定期的高層會議、工作組和合作專案,三地法律部門可以共同推進大灣區調解平台的建設。
總括而言,大灣區調解機構的角色是促進對話、解決爭議、提供建議和促進交流,以增進和維護各地之間的合作和互利共贏,同時維護一國兩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