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次就人大釋法替中央辯護的著名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教授,在網誌發表長文,指出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四大問題。第一,政府引用的英國和加拿大的單次引渡安排,其實是在非常例外及罕有的情況下才會實施(加拿大的相關法例更沒有追溯力),而落實的個案寥寥可數。第二,政府的修訂給疑犯的保障較香港與其他地區簽署的長期協議所容許的少得多。第三,修訂賦予特首無制衡的極大權力,而在特首向中央負責的從屬關係下,特首按中央要求移交逃犯會成為無例外的常規。第四,要求香港法庭審查(並非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的)中國的司法體系能否充分保障疑犯人權,才批准移交,是將法庭處於非常困難及令中央不滿的位置上。
因此,陳弘毅建議政府應先處理台灣個案,如果一定要修例,便應作出三項修正,包括安排只適用於極度可惡的罪行;不設追溯期;及港人港審。
政府難以說服市民
陳弘毅是中央器重、愛國愛港的法律權威。現在他公開戳破修訂理由的不盡不實和強詞奪理,對政府而言,相信較13萬港人上街或外國人說三道四更難應對。無論是官員(例如保安局長或律政司長)或建制派律師(例如湯家驊)都難以說服市民無須理會陳弘毅的意見。現在剩下來的問題是,佔大多數議席的建制派議員會否繼續義無反顧地支持原有修訂,或轉而提出或接受像陳弘毅建議般的大幅修正。另一個選擇是要求政府撤回原有修訂,換上只適用於台灣個案的簡單修例。
林鄭有言在先,這次修訂是政府自行決定,與中央無關。因此,除非建制派收到不公開的指令,非撐政府不可,否則他們一定會考慮轉軚。這是因為違反民意會影響他們在今年的區議會選舉和明年的立法會適選舉的選票。代表商界的議員更會借陳弘毅的意見向政府施壓。因此,我的判斷是,政府的修訂最終會被撤回或被修正得面目全非。
最後重申,我不贊成港人港審的修正建議。
為何「港人港審」修正不可行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建議修正政府就《逃犯條例》的修訂,授權特首拒絕移交港人往要求引渡的地區(例如內地),然後根據對方提供的證據檢控疑犯,讓案件在香港法庭審訊(即簡稱為「港人港審」)。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法律學者陳弘毅教授認為這個建議值得認真考慮,理由是《逃犯條例》第13(4)條規定行政長官可拒絕移交中國國民,而在香港與不少國家(例如德國、新加坡)簽署的移交逃犯協議中,雙方都保留拒絕移交本國國民,然後考慮以本地法律起訴該疑犯的權利。
讓我首先指出,有關移交逃犯協議規定雙方可以拒絕移交本國國民的條款,目的是確保收到引渡要求的一方,可以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不信任引渡方的司法制度)保障被指犯法的國民的權益。《逃犯條例》的相關規定配合這個國際慣例。然而,在履行移交逃犯協議時,這項「拒絕移交」條款其實很少使用(否則協議便是虛有其表,沒有實際作用)。
問題是,內地與香港同屬一國、兩地民眾都是國民。因此,在中國主權至上的原則下,中央可以接受現時沒有引渡逃犯安排的情況,但很難接受在一個新的單次性引渡安排上,全世界不同國籍的在港疑犯都可以引渡到內地,偏偏同是中國人的香港居民卻不可以。更諷刺的是,不少涉嫌在內地貪腐的港人是來自內地,只是在香港住滿7年而已。
再講修正細節,有關的條文不可能不容許特首移交港人,只能授權特首可以拒絕移交。退一萬步說,即使中央和港府接受這項修正,當中央提出引渡要求時,特首憑什麼拒絕移交港人逃犯?她會說不相信內地的司法制度嗎?屆時,之前以為「港人港審」可以保障他們的港人會否因感到被騙而強烈反彈?此外,正如我之前指出,這項修正變相把單次移交逃犯往內地的焦點轉移至其他國家的在港國民上。這些國家,包括已對修訂表達關注的美國,會有什麼反應?這不是替中國添煩添亂,以及令香港淪為只求自保,不惜損人的小人嗎?
因此,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同時處理台灣個案),始終是最妥當的做法。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