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要有底線,治國同樣要有底線。公平正義與依法治國就是現代國家的底線。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公平正義當作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又將對建設法治國家和依法治國做出全面部署。這清楚地表明,公平正義和依法治國同樣是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底線。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正義是人類追求的政治價值,也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是衡量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尺度,也是中國共產黨長期追求的根本目標。社會主義之所以最終要消滅經濟上的剝削和政治上的壓迫,歸根結柢是為了消除社會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體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從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個性的充分解放。因此,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不僅關係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關係到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關係到公民的基本權利,關係到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公正優先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決定「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公平正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把公平正義置於最優先的地位,就是宣道「公正優先」。
把公平正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就是要按照公平正義的標準來尋找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分析產生社會不公的深刻原因,從而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破除損害公平正義的體制機制障礙。按照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來衡量我國現存的社會發展進程,那麼我們就會發現,在經濟、司法、教育、健康、環境、性別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公平正義的問題已經相當突出。這就要求我們把能否解決這些問題,提高到是否真正堅持社會主義的高度來看待。
從分配制度着手
公平正義的物質基礎在於經濟利益的分配。實現和維護公平正義,首先要求通過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適的範圍內,避免因收入差距的過分擴大而導致兩極分化。然而,社會公平的內容絕不只是物質財富的分配,還包括政治、社會、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內容。要全面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除了縮小收入差距,擴大社會保障,維持基本的經濟公平外,還必須從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保證全體社會成員能夠比較平等地享有教育、醫療、福利、就業、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護等權利。
公平正義不僅要具備相應的物質基礎,而且還必須具備相應的制度基礎。要實現公平正義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就必須建立切實可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並且根據公平正義的制度安排,制訂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沒有具體的制度、機制和政策保障,公平正義便是一句空話。因此,把公平正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落腳點,關鍵在於制度和政策的創新。對於實現公平正義而言,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便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公平正義唯一的制度基礎。
法治作為最高權威
法治的基本意義是,憲法和法律是國家治理的最高準則和最高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有共通之處,但兩者有實質的區別。法制強調依法辦事,法治除了強調依法辦事外,更強調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的最高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擁有超越法律的權威。法治的直接目標是規範公民的行為,管理社會事務,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但其最終目標在於保護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政治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它既規範公民的行為,亦同時制約政府的行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不可能有國家的長治久安。法治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要素,公共權力如果不遵守既定的法律規範,公民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界線,就不可能建立現代的國家治理體系。
法治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建設法治國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正確軌道。在現實政治條件下,對於實現公平正義和國家治理現代化而言,建設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以下四點:
第一,建立完備的國家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對於重要的政治事務、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都有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另一方面,通過民主和科學的程式制定國家的法律規範,使國家的法律充分體現民意,並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在國家治理中,樹立憲法和法律的至上權威,這是法治最根本的含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運行,這也是憲法與黨章的基本要求。
第三,要堅持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科學執政不僅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略。
第四,通過依法治黨來帶動依法治國。黨在推進我國的民主法治事業中始終起着引領的作用,以黨內民主帶動社會民主,是發展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現實道路;相應地,由依法治黨來帶動依法治國,也應當成為建設中國特色法治國家的現實道路。各級黨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並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和黨章的要求處理黨組織與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關係。
民主即授權與限權
民主與法治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不可分割。法治最基本的意義,就是法律是國家治理的最高權威,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威。這樣一種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條件下才能實現。民主不僅是人類的共同價值,也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然而,民主首先是一種國家制度,是一系列保障主權在民或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民主其實不複雜,簡單地說可以概括為四個字:授權、限權。所謂授權,就是我們必須要有一套制度,最終由人民來選擇自己的領導人,由人民對政府進行授權,確保「權為民所有」和「權為民所賦」。所謂限權,就是要有一整套制度對政府官員的權力進行限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權為民所謀」和「權為民所用」。
習近平總書記最近指出,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顯而易見,沒有高度發達的民主,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法治,不可能有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也不可能有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離開民主去談論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就像離開市場經濟去談論自由貿易一樣不得要領。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法治是公平正義的根本制度保障,它們都是現代國家的底線。
本文原刊於《學習時報》,經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