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出台後,香港的政治生態環境即時出現根本性的改變。一些政治組織只好自行解體,部分政客宣布退場,有人甚至潛逃海外。但我發覺香港反對派所作的回應,都只是迫不得已才被動作出的,尚未調整他們的定位,以及在新環境下的訴求。
《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是「冇料到」的。如果「冇料到」,西方各國為什麼要作這麼多的回應呢?他們自己也得為此而付出不小代價呢!
我相信反對派並非不知道事態嚴重,但他們並沒有修正自己的定位和目標,還在做他們的「35+」黃粱美夢。若非特首把下屆的立法會選舉延後一年,反對派很可能會自招亡黨之禍。
35+本是反對派在《港區國安法》訂立之前所制訂的下屆立法會競選策略,沒有理由在《港區國安法》訂立後仍絲毫不改地繼續。但反對派卻懶得改變,依然以同樣的策略搞初選,而且還高調地宣稱,一旦夠票,就會不管三七二十一,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叫政府無法運作。
反對派連財政預算案的內容都未知悉的情況下,就決定投反對票,道理說得通嗎?一個政治團體原來參選目的是為了癱瘓政府,這是任何社會都不容許的。議員當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支持政府的財政預算,但在財政預算公布之前,就合謀要否決它,就可能被理解為一種顛覆政府的行為。
林鄭如果採取欲擒先縱的策略,大可以先讓反對派得逞,然後才把他們一網成擒,控以顛覆政府罪。如果反對派去找外國撐腰,就加控他們勾結外國勢力罪。
世界已進入冷戰狀態,中國已十分清楚,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無論怎樣都不會放中國一條生路。西方對華為與TikTok的封殺就是最好的證明。北京已不相信,只要厚待香港的反對派,就會令西方厚待中國。因此,反對派如無意改變自己的政治定位,就得準備接受來自建制的強力鎮壓。
反對派必須先自行弄清楚,究竟自己所為何事?並打算透過什麼途徑去達至自己的目標。如果他們只是想做議員,在議會內提出他們的治港理念,那他們當然可以按現有的政治框架去參選,當選後亦可以在議會內議政,達到監察政府的作用。
不過,如果他們想在香港建立一個親西方政權,不按《基本法》的立憲精神辦事,完全以西方的理念去主導香港的發展,那他們就非革命不可,靠議會道路是行不通的。原因是議會在建制的時候,已埋下全方位的機制,以阻止議員從根本上破壞建制。
反對派近期雖然在言文上作了一些調整,但在基本意念上,他們仍是抗拒回歸,不願接受中共在香港仍有主導權的現實。如果他們仍想改變這種現實,他們只能透過議會以外的途徑去達致。
證明一國兩制行不通對香港好嗎?
八十年代初,當香港人開始知悉,中國一定會在1997年收回香港的主權時,擔心的人確實非常多。因為,大家起初都預期,中共一旦收回香港,一定會在香港推行社會主義制度。當年,香港有不少人都是從大陸逃亡來的,他們當然不想又再返回之前那種生活,於是紛紛尋找逃生門。直到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思後,大部分港人才逐步放下心中的疑慮,留在香港,續謀發展。
當時,我身邊也有一些人,對共產黨無法放心,認為非要離開香港不可。可惜他們在外國的發展都不太理想,重新回港的亦有不少。
這批人移民的條件不比今天的人差,若果他們也不易在外國有好的發展,而今才去的人,要生活得比在香港好,實在更不容易。
因此,我一直認為,香港人的正確定位是應該設法讓中共相信:選擇在香港行一國兩制是正確的,他們原先的構思,一定可以逐步落實。當中共看到自己的目標有機會達至時,她才會繼續在香港施行一國兩制。
很可惜,香港有不少政客並不明白這個道理,他們的定位是要揭露中共的陰謀,叫香港人不要相信中共真的有意在香港行一國兩制。他們阻礙23條立法,令香港無法完成自己的憲法責任。其效用是令中共覺得之前訂的一國兩制方案有思慮不周的地方,需用其他方式去補救;結果只好由人大替香港制訂《港版國安法》。如果反對派當初不是全力阻止23條立法,香港就可以自行訂一套港人更容易適應的國安法;而外國亦沒機會胡說一國兩制已死。
此外,回歸以來,反對派最熱衷的是指控在《基本法》框架下的選舉制度是假民主。因為即使讓香港人一人一票選特首,中共仍會透過提名委員會篩選候選人。為此,他們不惜佔中,企圖逼中共接受超出《基本法》的公民提名。中共當然不會接受。因為反對黨擺明車馬,要選一些中共不會接受的人出來做特首。結果,香港人失去了一人一票選特首的機會,特首亦失去了獲全民選票認受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施政時,一定沒法強勢,管治效益一定大打折扣。
最近反對派又搞「35+」,企圖在立法會取得主導權。他們獲取主導權之後會怎樣做呢?原來是要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及一切由政府提交的議案。作為議員,怎可以連財政預算案的內容都未看到之前,就決定要否決它呢?這豈不是要癱瘓政府,甚至可以被視作顛覆政府?
反對派所做的,有一個共通的功能,就是證明一國兩制沒法行得通。可是,即使行不通,中共亦不會退位讓反對派上台走親西方的道路。中共會繼續行一國兩制,只是之前給香港的特殊地位有一部分會收回。屆時,香港人會發現,原來北京給香港的特殊地位遠比美國給的多;原來收回一部分,也可以有這麼多的差別。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