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在商業社會的運作當中,也有很多相關法律要遵守。就讓我們談談在香港建立事業時要注意的法律事項。
三種法律事項
第一項是事業模式。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在香港,事業的模式有三種,任擇其一。第一種是獨資經營,即是自己一人做自己的事務,包括資金及技巧,全是自己供應,俗稱「自己做老闆」。這一種事業模式比較適合小本經營的業務,例如小型書店、咖啡店、美甲及美容店等等專門提供個人服務的店鋪。現在流行的網上店鋪,也是非常適合以這種模式經營。
第二種是合夥業務,即是二人或以上共同參與一項有獲利機會的合作經營模式。所有參與者都被稱為合夥人,需要共同出資及技巧,當然有一種是只提供資金而不提供技巧的合夥人。由於大多數合夥人都共同參與管理合夥業務,未免會帶來爭論,因此所有合夥人都會簽訂合夥業務合約,規定了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分紅計算方式、出資比例、假期安排等等。
合夥業務合約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合夥人們所忽略。合夥之成立,大多數是由相熟朋友間本著信任與互信而建立之一種合作關係。正因如此,很多合夥人們都有一個錯誤的想法,認為大家相熟毋須這樣斤斤計較。這想法猶如打開潘多拉的盒子,一切災難就由這想法開始。
讓筆者分享以下兩個典型例子。甲與乙合夥成立一時裝店,開始時合作無間。蜜月期過後問題來了。相信大家知道時裝店是由淡旺季之分。傳統上,每年十二月是時裝店之旺季,但同樣也是旅遊旺季。兩位合夥人竟然想在十二月聖誕期分別外遊,兩位都希望對方留守做生意!由於僵持不下,結果在聖誕期暫停營業。相信結果怎樣大家都可以估算了。由於沒有簽訂合夥業務合約,反而會引來更多爭執,不單生意做不成,更嚴重的是破壞雙方的友誼。
第二個例子是丙與丁成立小型琴室,主要教授小提琴與鋼琴練習及考試技巧。琴室的租約由丙與業主簽訂。四個月後,丁要求退出合夥業務,但租約的首年是死約,即租客必須繳足首年租金才可退租。但租約只由丙與業主簽訂,丁並沒有在租約上簽名,因此丁不承擔繳付餘下八個月租約的責任。由於丙丁雙方沒有簽訂合夥業務合約,丙的法律權益便較難獲得保障了。
一般來說,需要投放較多資金的業務會較傾向以合夥業務形式運作,例如:安老院、餐廳、酒樓等等。與獨資經營一樣,合夥業務也是可以聘請僱員,由僱員代勞,合夥人們可只負責管理,由合夥人們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出資者被稱為股東。由於篇幅所限,下一次再與各位分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