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包含了若干重要訊息。忽略了這些訊息,便不能充分認識決定的重大影響。
公民義務 香港適用
決定的引言列出了作出決定所根據的法律,其中排在最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2條、第54條,以及第67條第一項的規定。
《憲法》第52條規定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第54條說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這兩項義務,跟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有什麼關係呢?如果要指明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違反了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別行政區的要求(下稱「擁護和效忠」),因而令議員喪失資格,那在《基本法》裏已可找到充分的依據,為什麼要引用這兩項《憲法》條文呢?
《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其中第一項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決定》是否有意表明,人大常委會認為香港的立法會議員須履行第52條和第54條規定的公民義務?這裏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憲法》裏有關公民義務的條文,有哪些適用於香港?(有些條文規定的義務似乎不適用於香港,例如第49條規定的「實行計劃生育」和第55條規定的「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第二,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維護祖國的安全」的義務,除了不破壞國家統一、不危害國家安全之外,還有什麼要求?對香港立法會議員履行這些義務的要求,是否有別於一般市民?
這兩個問題相當重要,以往未見有權威論述。
擁護效忠 參選資格
再看看《決定》第一段:「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這裏有3點值得注意。第一,「擁護和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人大常委會2016年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下稱《104條釋法》)最先提出的。《104條釋法》也是《決定》的法律根據之一;當中規定,《基本法》第104條所說的「擁護和效忠」,「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包括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意味着任何人如果不符合「擁護和效忠」,便要喪失參選和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104條釋法》並沒有訂明以上規定的執行機制。今年7月,在原定今年9月進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選舉主任根據參選人以往的行為,認定其中12名參選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的要求,因而提名無效。港澳辦、中聯辦和特區政府都表示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這等如設立了在立法會選舉中按《104條釋法》取消參選人資格的機制。人大常委會這次作出的《決定》,正式確認了這個機制。
褫奪議席 新增規定
第二點應注意的是,《決定》進一步為根據《104條釋法》取消在任議員資格訂明了一個機制:在任議員如果不符合「擁護和效忠」,「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裏說的是「依法認定」,毋須經法院審判,毋須經立法會表決通過。在立法會選舉中,選舉主任獲《立法會條例》授權,根據法律決定每項提名是否有效;因此,當選舉主任決定某參選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而喪失參選資格時,「依法認定」就發生了。人大常委會現在作出的決定,令選舉主任的「依法認定」同時成為取消議員資格的機制:如果被認定喪失參選資格的人是在任議員,他要即時喪失議席。
這是後果十分重大的一項新增規定。立法會新一屆選舉的提名期通常在上一屆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如果在任議員競選連任,被選舉主任認定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他不但不能參選,而且即時被褫奪議員資格。當事人可否通過司法途徑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呢?按「一經依法認定」這話的含義,恐怕未必可以。
中央出手 無關拉布
最後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決定》第一段列出的4種行為。7月底選舉主任宣布12名參選人提名無效時,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指出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所犯的、構成不符合「擁護和效忠」的「五宗罪」:(1)涉及「港獨」、「自決」;(2)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3)原則上反對全國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及在港公布實施;(4)以無差別否決票迫使政府接受政治要求;以及(5)拒絕承認中央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其中(1)、(2)和(5)列入了現在的《決定》,但(3)和(4)沒有列入。《港區國安法》在提名期間是熱門議題,所有參選人都要表態,所以(3)在當時有現實意義;但這一點其實可被(5)涵蓋,人大常委會有理由不把它列入《決定》。不提(4),卻有明顯的含意。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解釋《決定》的記者會上,斷然否認特區政府是因為不滿反對派議員過去數星期不斷拉布而請求中央出手取消他們資格。她說了一大番話,幾乎是為「拉布無罪」辯護。事實上,取消4人資格不可能制止立法會的反對派阻撓政府施政。中央這次出手的目的,不是要趕絕立法會裏的反對派,不是要立法會成為「一言堂」,不是要確保政府議案在立法會通行無阻。《決定》是要所有人都知道議員必須「擁護和效忠」,並且知道什麼是「擁護和效忠」不能做的事。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