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的法案委員會召開了兩次會議但仍未選出主席,情況匪夷所思,而反對者提出的理由可謂「日新月異」,但都是朝着同一方向,就是藉着中港法制差異,散播恐懼,使港人人人自危。
此時,有人建議特區政府參考「中法模式」,即中法兩國於2007年簽署的引渡條約中列明的:「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
用上述條文與中港情況並論,無疑是錯誤類比,捉錯用神。道理很簡單,《中法引渡條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協訂,但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大家都是中國籍,故並不能用國家之間的模式處理。請看看,美國州與州之間有美籍不移交的規定嗎?
徹頭徹尾藥石亂投的方案
此外,有人提出所謂「港人港審」方案──若有港人在內地犯案,香港不作移交,而由香港法院審理該宗在內地發生的案件。
這說法十分危險,不單違反司法領域的概念,而且不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不能接受。試想想,如果港人在內地犯案,但只要嫌疑人身在香港,我們便可以在香港法庭用香港法律審理案件,是否表示我們可把香港的法律延伸到內地?若以此邏輯,內地人在香港犯案後回到內地,內地是否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用內地法律審理?
這個形同鼓吹內地一刀切把其司法審訊權交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建議,是一個徹頭徹尾藥石亂投的方案。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