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最近出席《施政報告》記者會,被眾新聞記者問到會否承諾在《基本法》23條立法時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不會以言入罪」。原本看似一個簡單的是非題,結果不是以是或非作答。反而引發了一連串的對話和討論。
其實,我在看有關的新聞報道時,也覺得問題的對答很奇怪。本文旨在分享一些資料和建議如何處理。
《約翰內斯堡原則》背景和法律地位
有關《約翰內斯堡原則》,灼見名家之前已有文章介紹過 (《港區國安法》與香港法律框架) 。文中提出「在2002 香港立法會文件曾提出『在立《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內斯堡原則》並非國際公約或條約,對各國並無約束力,而聯合國也沒有採用這些原則,作為條約以外的標準。這些原則由學者和人權專家擬訂,其標準超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以我參考其他資料,現在也沒有多大的改變。真是『唔識就嚇死,識就笑死』。」
再者,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在2002年12月5日出席「實施《基本法》第23條:《約翰內斯堡原則》」研討會時提出了「據悉,《約翰內斯堡原則》源於1995年10月,在由『第十九條』組織、國際反審查中心及南非大學召開的會議上,由一羣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所通過。這套原則備受推崇,是關於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限制言論自由和獲取資料的重要參考材料。……政府在草擬有關建議時,已參考過該等原則,但該等原則相對於《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其限制性更大,對香港特區不具法律約束力……」
我想帶出幾點:
第一,「第十九條」這個組織不是一個官方組織。《約翰內斯堡原則》是由一班志同道合的人撰寫,不代表任何國家的看法。所以它沒有得到聯合國的任何承認。這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法律地位很不同。
第二,《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內容是沒有「以言入罪」這幾個字。第三,區義國文中用了幾個很重要及清晰的名詞,包括「參考材料」、「不具法律約束力」。這些字眼重申了《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地位有限。至於「備受推崇」和「重要」這些形容詞,只是一些客氣或主觀的看法,真的不應花太多時間去討論。
茶杯裏的風波
當日鄧局長和記者的討論,我特別留意記者問了三條「是非題」。
第一條問題
記者:「23條嗰度,2003年立法嘅時候,政府不只一次講過唔會以言入罪,會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你今日會否立此存照,承諾政府都喺未來處理23條時,都會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
第二條問題
記者:「《約翰內斯堡原則》是否不再適用?」
第三條問題
記者:「對唔住,我係想講《約翰內斯堡原則》,即唔會「以言入罪」呢個原則,會唔會適用喺《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對於第一條問題,政府是把沒有法律地位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只作參考,當然不是百份百遵守。何來「立此存照」承諾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
對於第二條問題,以我理解,「適用」是指完全依從該原則,事實上當然不是。既然沒有「適用」,何來「不再適用」?《約翰內斯堡原則》適當的條文,當會依從。重點應在條文而不是整份文件。《約翰內斯堡原則》作為參考文件,用法從來沒有改變。
對於第三問題,這個說法有問題。二十五條條文的原則當然不能等同(記者用了「即」字)「唔會以言入罪」這幾個字。其實,《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全名是《約翰內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當然更不同。
「眾新聞」其後發表一文,稱鄧炳強「拒絕承諾立法時會遵守保護表達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一句說話居然有幾個問題。第一,「保護表達自由」這詞語是後來加插上去,而並不是記者當日用的字眼;第二,「保護表達自由」沒有反映《約翰內斯堡原則》在三方面關係考慮的精神;第三,他們對「是非題」的看法就是「非是即非」,不承諾就是拒絕。
局長選擇了既非承諾亦非拒絕的答案,就是不直接答。我覺得他答得對,因為任何錯誤答案都會被炒作。
香港的傳媒又一次令我失望。之前的討論,對市民製造了混亂,提升了傳媒的曝光率。但完全沒有好好地教育市民。其實我們的重點應該放在如何在《基本法》23條和《約翰內斯堡原則》之間作出適當的平衡。至於「政府不只一次講過唔會以言入罪」的說法,何人、何時、前文如何、後理如何、説法如何?洗耳恭聽。